第四篇 地价与土地租税费 第一章 地 价 第五节 新中国成立后地价 新中国成立后,哈尔滨市城区的国有土地,长期实行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制度。郊区 实行土地改革后,政策上允许有一定限制的土地买卖,买卖者极少,地价亦无统一标准。城 区建国前私人承租已建房的宅基地随房买卖、转让时,由买卖双方根据所在地点、用途等情 况,私下商定价格,没有制约和标准。1951年,根据解放前85个宅地等级制定了价格表。 1956年,郊区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后,土地归集体所有,法律上禁止土地买卖。 国家进行各项建设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有关规定,由征地单位拨给 被征用土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即将土地集体所有变为全民所有。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占用土 地的种类,按其种植农作物的产量、产值及补偿年限等来确定。1960年4月14日《哈尔滨市 建设征用土地损失补偿细则》规定,凡因国家建设征用之土地,一律无偿征用。因国家建设 征用之公用地、菜田地需补偿农田基本建设费,公用地年产量高的每垧90-150元,次的每垧 60-90元。菜田:年产量高的每垧322-429元,次的每垧216-222元。 凡因建设征用管理区大部或全部土地,对农业生产确有影响的,通过市区有关部门同意, 采取迁居、并让的办法处理,所需一切费用由用地单位负担。 凡因建设毁坏大田作物青苗时,除按规定补偿农田基本建设费外,须补偿损失:未播种 前可按地面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已施肥的土地,每垧补偿70-100元;整地完了,每垧补偿15 -31元;播种完了禾苗刚出或未开锄前,每垧补偿100-150元;已开锄未收获前,每垧补偿20 0-300元,如能收获一部分,可酌减补偿。水稻和技术作物(甜菜、亚麻、青麻、花生、考 菸)可按实际情况补偿。 凡因建设破坏旱、菜地青苗时,除按规定补偿农田基本建设费外,对春菜播种完了未进 行田间管理补偿670-894元(水园地1514-1787元);进行田间管理未收获前,每垧补偿1340 -1787元;对已得的收益,应从补偿费内扣除。 夏菜,未播种前(同春菜)已青苗面地者,每垧补偿100-200元;定值后未进行田间管 理前,每垧补偿1045-1230元;已进行田间管理未收获前,每垧补偿2091-2460元。 秋菜,未播种前与春夏菜补偿标准相同;播完未进行田间管理前,每垧补偿300-884元 (水园地1326-1560元);已进行田间管理未收获前,每垧补偿600-1768元。(水园地2652- 3120元)。1980年占用每亩菜田的土地补偿费为1800-3500元,每亩旱田500-1400元。1984 年占用每亩菜田的土地补偿费为2000-4900元(亩产6000-13000斤,每斤按0.063元计算, 补偿年限5-6年)。1988年哈尔滨汽车齿轮厂占用道里区群力乡民主村土地134.74亩,土地 补偿费共988031.19元。其中温室菜地1.16亩,平均亩产值14155.2元,补偿年限6年,98 552.19元;大棚菜地13.65亩,平均亩产值5250元,补偿年限6年,429975元;一般菜地87 .2亩(内含田间路2.83亩,水渠0.64亩),平均亩产值800元,补偿年限6年,418896元; 院落用地25.38亩,亩产值参照一般菜田为800元,补偿年限2年,40608元;荒地7.35亩不 收土地补偿费。有的占用略荒地和荒地收土地补偿费一般每亩300-1000元。 80年代后期,哈尔滨市开始进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1988年学习深圳市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由政府规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做法后,进行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试点。 1990年11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细则》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等规定,还编制了南岗经济技术 开发区(原马家沟飞机场)、平房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呼兰县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控制性规 划。在测算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域位置、市政设施完备程度,以土地规划用途为 依据,同时考虑建筑容积率、使用年限、土地临街进深等情况,制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 准。 1990年对中外合资哈克森房屋土地开发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是:道里区安隆、 安定街坊8250平方米(住宅),总地价849750元,每平方米103元;南岗区奋斗路比乐街角9 629平方米(住宅),总地价2022090元,每平方米210元;道里区尚志大街3366平方米(公 建),总地价706860元,每平方米2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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