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公安 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清末、民国、伪满的检察 宣统三年(1911年)六月,阿城设地方检察分厅,分厅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2人,司法警察官1人,医师1人,书记20人,男女检察吏各1人,庭丁1人,承发吏、司法巡警20人,检察分厅下设看守所,收押未决之人犯,看守所设所官1人,书记2人,看守10人,岗兵10人。 民国元年(1912年),裁检察分厅。民国3年设审检所,县知事兼办检察事务。改看守所为监狱,由省高等检察厅委任管狱。民国13年(1924年)检察事宜仍由县知事兼管,并由省委任检察员以辅佐。 伪康德5年(1938年)成立阿城区检察厅,隶属于哈尔滨检察厅。区检察厅设检察官5人、书记官5人、庭吏3人、雇员3人、公役5人。区检察厅是日伪统治阿城县人民的工具,在对"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犯人"刑讯逼供,使人民受到无辜的迫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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