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公安 司法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清末、民国、伪满的审判
     
    宣统三年(1911年),阿城设地方审判厅,审理刑、民事案件。厅内设推事长1人,推事1人,草案委员1人,主簿、额外主簿、典簿各1人,司招2人,书记16人,缮呈吏2人,承发吏2人。
    民国元年(1912年),裁地方审判厅。诉讼事务改由县知事兼办。民国3年县知事只兼办检察事务,审判事务由省高等审判厅委派承审员,来阿审理案件。民国13年(1924年),设阿城司法公署,由省高等审判厅委任监督审判官、审判员各1人,书记1人,书记官2人。
    伪满初期设阿城县司法署,伪康德5年(1938年)撤销,设哈尔滨地方法院阿城区法院,内分调解、审判2处,辖刑事、民事、执行、会计、庶务、非法6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