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 卫生
第二章 医药
第三节 药政管理
     
    民国时期,药政管理由县公安局卫生股负责,伪大同元年(1932年)药政管理归县公署警务局负责。
    1945年,药政管理由民政科卫生股负责,1952年县设卫生科后由一名科员主管药政。    
    1979年,成立县药品检验所,负责全县的药品监测、检验工作。定期检查城乡医疗机构对毒、麻、限、剧药品的使用和对县医药部门及药品生产部门的药品、质量、供应、销售、保管等环节,进行全面监测与管理。1980-1982年县药品检查所先后对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21个医疗单位的药品进行多次抽样检验,主要检验西药葡萄糖、生理食盐水、安基比林、碘化钾;中药黄芪、熟地、砂仁、乌梅、山楂、白芍、阿胶、枝子、天麻等药物,销毁一批紫茉莉根当天麻使用的假药以及变质的硫酸钡。1985年,县医院和省地驻县厂矿所属医疗单位都分别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本单位毒、麻、限、剧药品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