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农业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旗地官有制 平房地区农业生产,始于1756年。关内汉民流入,带籽种、小农具,垦荒谋生。谁开耕地归谁,土地私有。1816年(清嘉庆21年),清廷移旗丁开垦地亩,境内西部始设满族官屯,初垦地权归朝廷官有。三分之一由旗丁自己耕种,三分之二留供再移京旗之用,土地不准典当、买卖。由清廷拨给旗丁牛犋、籽种,靠天种地,产粮供丁民自食。1824年(清道光4年)清廷允许旗丁和京旗雇佃取租,境内又流入大批汉人代耕旗地,产生了雇佣劳动的生产关系。1825年(清咸丰2年),清颁布《旗民交产章程》,承认民人土地所有权,官府开始取租收粮。至1861年(清咸丰11年),清朝官府勘放官荒,使境内民人占旗地增多。1907年(清光绪33年)清廷允许旗地买卖,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封建剥削制度愈演愈烈,穷苦农民受朝廷各官府、地主(地东)层层压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