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农业
第二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三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54年初级社时,在生产上实行"零活计件、整活包工、季节包工、常年包工"的生产责任制。1956年,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时,生产队曾实行"统一安排生产,量力调配劳力,计件参加分配"的领工生产责任制。1962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60条),允许搞家庭副业等一系列农村经济政策,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一些生产队开始推行"定工、定产、定任务、超额奖励"的"三定一奖"责任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把刚刚建立起来的生产责任制,视为资本主义管、卡、压,进行批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把过于集中经营的方式,改为集体经营与个体分散经营相结合的方式。1980年,为南岗区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第一年,全区92个生产队,大体实行4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中,实行小段包工,验质计酬有38个,占46.3%;实行分组作业,联产计酬的有28个,占34.1%;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有14户,占17%;实行大包干的有2个,占2.4%。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几个问题的通知》,区委、区政府在红旗满族乡东升大队进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试点。经过一年的实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获得了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东升大队亩产值由203元提高至290元,人均收入由245元提高到331元,农业产值比1980年增长41%。从1982年起,在全区逐步推开,经过一年多的完善、提高,至1984年,全区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同时,撤销公社恢复乡镇建制,彻底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1985年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入发展和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相继出现。1986年起,在全区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建立积肥专业队46个、机耕队31个、饲料站62个、育苗中心8个,为承包户提供种苗、技术、水利、植保、机耕等方面服务,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村还提供信息、资金、运销、加工等服务项目。在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促进农机站、水管站、畜牧站、植保站、经营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的转轨变型,由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1988年,区政府建立了由区计委牵头,物资、供销等部门参加的生产资料供应体系;由区商委牵头、工商、蔬菜公司、粮食、外贸等部门参加的农副产品购销服务体系;由区农业局牵头,农机、水利、林业、电业等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体系;由区财政局牵头,协调农行、建行、工商行、保险等部门的资金融通服务体系;由区科委牵头,教委、农业等部门参加的科技推广和技术培训体系,为农、林、渔、牧各业提供综合服务。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巩固完善,农村产业结构、大农业和种植业内部结构作了较大调整。1990年,全区农业社会总产值达38 655万元,其中乡镇企业产值30 410万元,占78.7 9/5,比1980年增加14个百分点;大农业产值8 245万元,占21.3%,比1980年下降了13个百分点;在大农业内部,畜牧业产值达3 347万元,占大农业产值的40.6%,比1980年增加36个百分点}在种植业内部结构上,正确处理菜粮关系,在保证蔬菜商品量的前提下,粮食和经济作物有很大发展,产值730万元,占农业产值的26.4%,比1980年增加9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