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教育 第四章 教育行政 第一节 管理体制 一、小学 清末,乡村募捐兴办的学堂及公立学堂,由县劝学所管理,堂长由地方推荐,知府批准任命,教师由堂长聘任。市区"附属地"的"路立”小学,由中东铁路局民政部学务处管理,"市立”小学,由市董事会学务委员会管理,校长由学务处、董事会任命,教师由校长聘任。 民国时期,农村小学分县、区、村三级管理。县立高等小学直属县府管理,校长由县教育局提名,县长委任。区立小学受县、区双重领导,校长由区和地方提名,县长批准。村立小学受区和村领导,在业务上受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市区的"路立”、"市立"、私立小学由东省特别区教育厅管理,校长由教育厅任命。 学校设校长1人,管理校务。较大学校下设教务、训育、研究及事务主任各1人。 东北沦陷时期,县立小学、市立小学统归哈尔滨特别市行政教育科管理,校长由其任命。 建国后,1949-1954年,小学由市教育局管理。1955-1959年,小学下放到区,由区文教科管理。1960--1961年,小学下放到公社(街道)管理。1962-1990年,小学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市区小学校长由教育局直接委任,报区政府备案。农村中心校校长由乡镇提名,区教育局批准任命。教师调动和学校经费由区教育局负责。 校内管理,自1984-1990年,均实行校长负责制,重大事宜由校长主持校务会议决定。教学业务由教导主任主持。各班设班主任,少先队各中队设辅导员,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对班内学生教育与管理。 二、中学 民国时期,中学由东省特别区教育厅管理。东北沦陷时期(1935年以后),由省教育厅管理。校长由教育厅委任,教师由校长聘任。 建国后,1949-1960年,中学由市教育局管理。校长由区教育局提名,区政府任命。其他人事调动和经费由区教育局负责。 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78年,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87年以后,实行校长负责制,总管学校行政事务,下设教导处、总务处,各设主任1-3人,协助管理教学和后勤工作。1990年,各校增设政教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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