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教育 第四章 教育行政 第二节 教育经费 解放前,公立中、小学经费由国家拨款,私立小学由经办人自筹。 新中国成立后,公办中、小学经费由政府拨发。私立学校经费由经办人自筹,政府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由办学单位筹集,政府适当给予补助。私立、民办改公办后,办学经费由政府拨款。从1954年起,实行国家拨款和地方筹措"两条腿走路"的方针。1958年以后,农村小学民办教师工资由公社生产大队负担,国家只给少量补助费。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逐年增加对教育事业的投资。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适当提高了对教育事业投资的比例。1990年,全区教育经费达 1 945.9万元,比1983年增长3倍。 教育经费除国家拨款和地方自筹外,还有勤工俭学、学杂费及群众性社会集资。 教育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补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学校基建修缮、教具购置、行政公务开支、福利费、业余教育开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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