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人口 第三章 普查 预测 第一节 普查 1934年3月,伪满洲国哈尔滨特别市公署组成户口调查委员会,于同年12月1日零时进行人口普查,普查内容只限于性别、年龄、民族和住址等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共进行4次人口普查。普查对象均系常住人口,即常住本区并已在本区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已在本区居住一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的人。在本区居住不满一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人,普查时在本区常住户口待定的人,原住本区,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普查的标准时间,按全国统一规定7月1日零时,凡在标准时刻后出生、婚入、迁入的人不予统计。凡在标准时刻死亡、婚出、迁出的人口,仍按标准时间统计。 普查内容,第一次人口普查,只调查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和现住址6个项目。第二次人口普查,增加了出生年月、本人成份、文化程度和职业4个项目。1982年人口普查项目,又增加在业人口的行业、不在业人口的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子女数和存活子女数、常住户口登记状况、1981年育龄妇女生育状况、有常住户口已外出1年以上的人数等10项。 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内容包括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在业人口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子女数和存活子女数等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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