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人口
第四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机构
        
    1963年10月,区卫生科设1名计划生育编制。1964年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编制4人。1967年,区革命委员会文教组配2名干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1971年恢复计划生育办公室,编制7人。1984年改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15人。1990年增至22人,各街道、乡镇设计划生育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