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公安 司法 军事
第二章 审判
第六节 申诉复查

    为保证办案质量,做到不冤不纵,区法院对各个时期审结的案件不断进行复查,做到有错必纠。
    1961年,根据上级法院指示,对在3年自然灾害期间判处的17件(21人)偷粮偷菜案件进行复查。经复审改判了10件(14人),其中,宣告无罪的2件(2人),监外执行的3件(5人),减轻刑罪的5件(7人),维持原判的7件(7人)。
    1979年,按照第八次全国司法会议提出的"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要求,在区委、市法院直接领导下,从区法院、区直有关部门抽调20名干部,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61起(86人)反革命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其中,立案复查55件(80人)。经复查再审结果是,冤错案43件,改判减刑5件,维持原判7件。"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奸污上山下乡知青案件34件(34人),经复查再审平反的20件(20人),改判1O件(10人),维持原判4件(4人)。1980年按上级法院指示,对"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历次运动中所判处的202起各种反革命案件进行复查。其中立案复查的61件,经复查再审改判宣布无罪的38件,维持原判的2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