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公安 司法 军事 第二章 审判 第八节 乡镇街道人民法庭 一、乡镇人民法庭 乡镇人民法庭是区人民法院为便于农村广大群众诉讼,在原农村巡回合议庭基础上组建起来的。经区委批准,于1975年3月,在郊区设立王岗人民法庭。负责审理红旗、王岗两个乡镇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人民来信来访,指导法律宣传、咨询等工作。法庭设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各1人。至1990年底,共审理各类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2 000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 189件。 二、城市街道人民法庭 1987年8月,区法院在南岗哈西、花园、大成3个街道设立了街道人民法庭。法庭在街道建立,专职审判人员驻在街道办公,对案件的事实调查,开庭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都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既方便群众,又利于审判。至1990年,共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450件,轻微刑事案件42件,接待来信来访54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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