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篇 社会
第一章 民政
第四节 救济

    一、城乡社会救济
    建国初期,救济对象有灾民、难民、贫民、烟民、散兵,还有各种各样的无业游民、失业人员和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等。救济工作范围也很广泛,不仅要为这些对象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解决他们的吃、穿、住的问题,还要帮助一些救济对象解决治病、安家落户、就业等问题,对一些救济对象还负有教育、改造思想和改变游惰习气的责任。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救济对象中增添了一部分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困难户、年老体弱的小摊贩、人力三轮车工人、被取缔的迷信职业者,以及被管制改造的各种犯罪分子和案犯家属。国家规定的城市救济户每人每月救济标准是,一口人8元,二口人14元,三口人19元,三口人以上每增加一人递增4元。
    1958年,国家进入有计划地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社会救济也转入了新的、正常化的阶段。农村的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因局部灾害造成的困难户、部分穷社穷队的孤老残幼和人口多、劳力少的困难户。城市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就业门路的扩大,被救济人数显著下降,救济对象中有劳力的逐渐减少,孤老病残人员比重相对扩大。
    1961年,由于发生了连续3年的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生活发生严重的困难,同时,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大批职工精减退职回乡务农,加重了农村社会救济工作任务,在社会救济中又增加了精减退职老职工的一部分对象。
    1964年,国家为了改善社会救济对象的生活,提高了社会救济标准,每人每月是;一口人8-12元,二口人16-20元,三口人21-24元,四口人28-32元,五口人30-35元,五口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5-7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除了农村灾区的紧急救济和穷社穷队的救济,以及城市按照原有的救济名册发给定期救济外,其它救济福利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1976年以后,社会救济工作恢复正常。1984年统计,全区有救济户304户,其中城区224户,农村80户。1990年,全区有救济户123户,其中城市70户、农村53户。南岗区1984-1990年城乡社会救济情况统计表(附表)
    二、扶贫
    1985年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救济工作的发展,开始进行"扶贫”。"扶贫"的对象,主要是由于缺乏劳力、资金、技术或天灾人祸等因素,造成生产、生活一时困难的农户。扶贫的办法,坚持以集体帮助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各行各业的财力、物力和技术,有计划地扶持困难户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多种经营,使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走上勤劳致富道路。至1990年,全区共解决扶贫贷款26万元,集资8万元,扶持困难户78户,脱贫60户,其中成为专业户34户,富裕户16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