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旧官吏制度沿革 第三章 东北沦陷时期官吏制度 第五节 恩 给 1938年9月22日,伪满洲国公布《恩给法》。对退职、伤病、死亡的文官,作出恩给的 规定。 退职恩给 标准是在职2—8年者,每年给1个月的俸给,9年给10个月俸给,10年给12个 月俸给,11年给14个月俸给,12年给16个月俸给,13年给18个月俸给,14年给20个月俸给, 15年给22个月俸给,16年给24个月俸给,17年给26个月俸给,18年给29个月俸给,19年给32 个月俸给,20年给35个月俸给,21年给37个月俸给,22年给39个月俸给,23年给41个月俸给, 24年给43个月俸给,25年给45个月俸给。超过25年者,每增加1年加算1个月俸给。 伤病恩给 官吏因公务致伤病而退职时支给恩给。分伤病年金和伤病一时赐金。伤病年 金,因公务伤病致成残废而退职时,终身享受俸给。标准是一级每年享受8个月的俸给,二 级享受7个月的俸给,三级享受6个月的俸给,四级享受5个月的俸给,五级享受4个月的俸给。 伤病一时赐金因公致伤病未达到享受年金程度,一年之内退职时,支给一时赐金。标准是一 级赐12个月的俸给,二级至七级每级依次减1个月的俸给。 死亡恩给 官吏死亡时,对其遗族给予恩给。分为遗族年金、一时赐金和葬祭费。因公 务伤病而死亡,享受遗族年金。年金额相当于本人死亡当时的4个月俸给;非因公务而死亡 时支给遗族一时赐金,金额为相当于本人退职恩给之额。享受遗族顺序:配偶、子、父、母、 祖父、祖母。葬祭费。因公务伤病死亡时,葬祭费为官吏本人死亡时的4个月俸给。 1939年6月17日,伪市公署颁布《哈尔滨市雇佣员规程》。规定了雇员、佣员退职金及 因伤病或死亡后的恤金。 退职金 雇员或佣员在职1年以上退职时支给退职金。雇员退职金标准在职1年,按退职 当月薪金额的1/2发给。佣员退职金标准在职1年,按退职时日薪30倍的1/2发给。 恤金 分为伤病恤金及死亡恤金。伤病恤金分为废疾恤金及障害恤金2种。废疾恤金, 雇员或佣员因公务伤病致残退职时支给。障害恤金,雇员或佣员因公务伤病致贻障害于身体, 1年以内退职时支给。死亡恤金分为特别遗族恤金、遗族恤金及葬祭费3种,特别遗族恤金, 雇员或佣员因公务伤病而死亡时,支给相当于本人死亡当时月薪金的25倍。遗族恤金,雇员 或佣员死亡时将死亡视为退职而算出的退职金之额。葬祭费,雇员或佣员因公务伤病死亡时 对其遗族支给相当于其死亡时月薪金额的4倍;非因公务致病而死亡时,为其死亡当月薪金 额的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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