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工资福利 第四章 津贴、补贴 第二节 教师津贴补贴 一、特级教师补贴 1979年6月,哈尔滨市对特级教师给予补贴:公办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20元;中学特 级教师每月补贴30元。民办中、小学特级教师也分别按补贴标准给予了补贴,由教育经费开 支。 二、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于1979年11月对公办教师试行了班主任津贴。 范围是:担任班主任的中学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2个班的语文或数学课;其它学科的教师每 周担任14节课以上;担任班主任的小学教师原则上每周教1个班的语文和数学课或担任2个班 语文或数学课;其他学科的教师每周担任18节课以上。津贴标准:35人以下的班级,中学5 元,小学4元;36—40人的班级,中学6元,小学5元;51人以上的班级,中学7元,小学6元。 班级学额未达标准,20人以下的,暂定2—4元;70人以上的,在未压缩前,其津贴另加2元。 代课教师当班主任的,也发给津贴。按照上述范围和标准,全市有8276名班主任享受了班主 任津贴。 1980年8月,盲聋哑学校的班主任津贴标准为:12人以上的班级,中学发6元,小学发5 元。不足12人的班级,中学发5元,小学发4元。 1989年9月,根据黑教委劳联字〔1989〕34号文件规定提高了班主任津贴标准:1.中小 学班主任津贴执行同一标准,共分4个档次。即:班级学生数在20人以下的每月8元;21—35 人的每月10元;36—50人的每月12元;51人以上的每月14元。其中:两组复式教学班的可提 高1个档次的标准;三组以上的可高2个档次。2.中等专业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为:班级学 生人数在40人以上,班主任教师每周任课时数在5课时以下的每月8元;6—7课时的每月10元; 8—9课时的每月12元;10课时以上的每月14元。班级学生人数不足40人的按降低1个档次的 标准发给。盲聋哑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为:班级学生人数在11人以下的每月10元;12—14人 的每月12元;15人以上的每月14元。 三、教龄津贴 1985年7月,哈尔滨市实行教龄津贴,对象是:儿童福利院正、副院长,正、副书记; 教育股正、副股长;教师、辅导教师;幼儿教育办公室和社会福利院残儿部正、副主任、保 教员;教育部门管辖,属于教育事业编制,从教育经费项下开支的青少年宫、少年之家中的 专职教师(辅导员)。津贴标准:教龄5—10年的每月3元;10—15年的每月5元;15—20年 的每月7元;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同年12月,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制定的《教龄津贴实施细则》,规定中等专业学校、教 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 小学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及上述学校中原从事教师工作的行政人员,按原任教师年限和规定 的津贴标准发给教龄津贴;教师进修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专职从事教学研究的教师,中 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辅导员,专职少先队辅导员,1978年底 以前顶编代课教师和“以工代教”人员,从事电化教育的教师和能进入课堂独立指导学生实 验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成为学 校建制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初等普通教育学校的专职教师,也实行教龄 津贴。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附属实习工厂、农场编制内配备的专职从事指导学生实习的 教师,其从事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作时间均计算为教龄,按教令津贴标准发给教龄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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