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政法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清代审判
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双城府设初级审判厅,置推事长1人,掌管全厅事务。厅下设刑、民两庭。刑庭推事2人,分管刑事案件,民庭推事2人,分管民事纠纷。各庭推事合议审判案件,轮换担任庭长。刑、民两庭各有候补推事2人,协助推事工作。设草案委员1人,专办命盗各案文件。宣统三年(1 911年)冬,因款项支绌,审判厅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