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政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三节 公证 1956年县法院内设公证处,1958年撤销。1980年恢复。公证处设主任1人、公证员1人,隶属于县法院,1981年初改由县司法科领导。公证处是代表国家办理公证行为的国家机关。其业务职能是,证明机关、企业、团体,事业单位和公民间各种法律行为。如合同(契约)、委托书、遗嘱、财产继承、宗属关系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如文件副本、草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身份、学历、经历、婚姻状况、生存、失踪、死亡等。公证处对上述各项代表国家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赋予其无可置疑的证据上的效力,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和财产上的权利及合法利益,自1980年开展公证业务以来至1985年底,公证业务量达552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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