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政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四节 调解 1954年县政府根据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全县城乡普遍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委员会被斥之为“阶级调和”的工具,而强令解散。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后,人民调解组织得以恢复。1980年县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后,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加强。 1985年末,全县有人民调解组织467个,其中农村383个,城镇街道18个,工厂企业66个,有调解员1840人。1985年共调解民事纠纷7179起,受到群众拥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