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城乡建设
第三章 环境保护
第四节 噪音治理

    双城镇内主要街道的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980年,县环保办公室规定,凡预新建工厂,而生产中噪音又超过规定标准的,厂址必须远离居民区.原有工厂生产噪音大而又不易搬迁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消除或降低噪音。货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在镇内行驶,禁止鸣高音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