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工 会 第八章 女工、家属 第三节 女职工保护 一、特殊保护 1948年5月,哈尔滨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上代表们讨论《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条 例(草案)》时,女代表们对条例草案保护女工、儿童的条款倍受感动。她们说:草案提出 "产前产后共给假45天……不扣工资"和"给有两周岁以下小孩的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内二次 哺乳时间(每次20分钟)不扣工资",是"破天荒",是新社会保护妇女、儿童和男女平等的 体现。市总工会根据代表大会精神,把保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作为工会的重要任务。1951年, 按全总部署,在女职工多的企业开始试行《女工保护条例(草案)》。在试行中,对女职工 身体健康情况进行了体检,发现患有各种妇女病的女职工占30-50%,被列为首先应解决的 问题。经与卫生部门的专家研究,提出建立女工卫生室、保健站的意见。1952年冬,市总工 会、市妇联、市卫生局联合派女工干部王雅珍、秦月芳、马秀清等帮助哈尔滨烟厂工会,支 持工厂卫生所大夫赵雅文办起了全市第一个女工卫生室,配备一名保健医,两名护士。其任 务是:宣传妇女保健常识;指导女职工做好经、孕、产、乳四期保护,为患妇女病的职工治 疗。卫生室建立后,为患有一般性妇女病的职工进行了洗涤治疗,使她们大部份恢复了健康; 对怀孕的女职工及时进行检查、指导,防止孕期意外事故;还为一些女职工治愈了不孕症; 对个别患有性病的女工给予治疗。卫生室为职工治好了疾病,提高了女工的出勤率,受到了 女工群众和领导的欢迎。1953年4月,市总工会总结了烟厂建立女工卫生室的经验,向全市 工厂企业推广,号召基层工会学习烟厂工会为职工办实事的精神。全总女工部于同年在《女 工工作参考资料》第二期,向全国工会组织介绍了哈烟厂建立女工卫生室的经验。1956年5 月,省总工会又向全省工会组织推广这一经验。女工卫生室的开创人赵雅文大夫一次又一次 的被各方邀请作专题报告。在各级工会组织的推动下,经过二年多的努力,到1956年,全市 有9个工厂企业为女职工建立了22处卫生室。 1956年在全市工业、交通、商业系统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 市总工会根据条例精神和试行要求,对女职工保护工作进行了专题调查,发现一些企业轻视 女工,不重视妇女病的防治和托儿所严重不足等问题,针对存在问题于同年11月向市委写了 专题报告,提出了改进意见。市委及时批转了这个报告,责成各级党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 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有关单位根据市委批示,在试行女工保护条例中,认真解决存在 的问题,并从实际出发,规定了若干具体实施办法。工业企业对怀孕满7个月的女工,准许 在工作时间休息1-3次,30-90分钟,不安排搬运重物和大弯腰的工作,并定期为她们检查身 体;有哺乳婴儿的,不安排夜班,视工作岗位离托儿所远近,灵活规定哺乳时间,一般每次 不少于30分钟。商业企业视商店的特点,普遍在水泥地的柜台内铺了木板,为怀孕营业员设 了坐凳,不让孕妇搬运重商品和登高取货等。电、汽车公司在终点站增设了厕所和卫生箱, 为女司乘人员创造了方便条件。轻工业工会同行政部门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月经、怀孕、 哺乳)调换工作时,调轻不调重,调近不调远,调干不调湿,调直不调弯等。女工保护条例 得到贯彻,女工保护工作落到了实处。 1958年大跃进开始,在片面强调"男同志能办到的,女同志也能办到"的思想指导下,女 工和男工一样加班加点,一样干重体力劳动,一度出现女工流产、妇科发病率高的现象。基 建系统建立了"女子建筑工程队",她们独立承担开地槽、上架子、挑抬笨重大件的全部建筑 任务。她们的干劲可佳,但过重的体力劳动,损伤了一些女工的身心健康,有人体力渐渐不 支。市总工会了解到这一情况,从女工的特殊保护出发提出了意见。在有关部门支持下,纠 正了这种现象。1960年开始的经济困难在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上也有体现,已建立的保护 措施因物资缺乏而无法维持,女工卫生室处于半开半停的状态。加之粮油供应量低,副食品 不足,10%的女职工得了"闭经病",她们开始四肢无力,懒于活动,人渐消瘦。工会女工干 部为此走访医务专家,呼吁有关部门改善对女职工的供应。1963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这 种病情有所缓和。1966年后的一段时间,女工保护工作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女工卫生室被 挤占,人员被调走,设备被废弃。 1978年,哈尔滨卷烟厂女职工强烈要求"还我卫生室",使中断十多年的女工卫生室得到 恢复。1979年5月市总工会在东安机械厂召开女工保护现场会,到会300余名女工干部和齐齐 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市工会的女工干部参观了该厂的女工卫生室和自制的电热冲洗 器,听取了经验介绍。会后,各厂的女工卫生室迅速恢复。到1981年,有37个单位恢复和建 立了59处、有119个蹲位的女工冲洗室。随着改革开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卫生室的设备也 实现了现代化、多样化,电热冲洗器、高压灭菌器先后被采用,电器三厂研制成功适用于中 小单位的简易冲洗器。 女职工卫生室的建立和发展,对防治妇女病、增强身体健康水平起了积极作用。据哈尔 滨卷烟厂调查,1978年女工卫生室恢复前,全厂妇科病发病率是63.15%,经几年防治,到 1984年降到29.28%。建成机械厂1979年以来,由卫生室治愈患有不同程度妇女病的职工 500余人,为80多名女工洗好了痔疮,妇科病发病率1978年为73%,1980年下降到34%。 1985年市总工会女工部统计,全市女职工妇科发病率由恢复卫生室前的80%降到30%。 1987年11月,市总工会发出加强女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健全女工委员 会,切实负起“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同年,市总工会 就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起草了若干规定,为政府立法提供依据。1988年4月,市总工 会就宣传贯彻《哈尔滨市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 工会为女职工说话办事,伸张正义,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同年10月,市总工会、市劳动局、 市卫生局、市妇联联合发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的通知,要求各单位“确保女职工在工作、生产中安全与健康”,并在12月对执行情况 做了重点检查。1989年11月,召开了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经验交流会,哈尔滨电缆 厂、东北轻合金加工厂、哈尔滨电机厂等6个单位工会介绍了女工保护工作的经验。 二、权益保护 (一)、劳动就业 1946年反霸除奸斗争中,老巴夺烟草公司女工控诉资本家对她们的非人待遇,使有的女 工把孩子生在机器旁。女店员们提出反对资本家把女店员当“花瓶”等歧视妇女的陋习,保 护了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益。1947年在分红斗争中,提出同工同酬,按劳分红,保护了女职 工的劳动收入。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在“劳动条例”中,规定了保护女职工能正常劳 动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布了保护妇女的若干法规。工会以法为据,保护女职 工的权益,保障女职工正常就业。为使女职工能和男工一样被招工,工会在工人职业介绍所 和失业工人学习班中,特别注意为女职工安排就业。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妇女就业的机 会越来越多,男女工的比例也不断发生变化,1948年市政企业和市营工业中,女职工只占 3.9%,50年代初女职工仍不到全市职工的10%,到1956年提高到12.9%,其中轻工业系 统女职工占17.2%。80年代初女职工占职工总数42%。1990年,全市有工会组织的单位职 工达1133682人,其中女职工507914人,占44.8%,女职工的劳动权有了充分保障,是名符 其实的“半边天”。 女职工在劳动岗位上,表现出和男工同样的能力,在各自的岗位上有不同的贡献。1949 年哈尔滨水泥厂出现了第一个女旋盘工革振侠,她不顾父母的阻拦,起早贪黑学技术,很快 成为全厂女工的一面旗帜。1950年6月22日,哈尔滨首批女电车司机出车典礼在兆麟公园举 行,女司机是孙素琴、刘毅芝、于淑琴、周庆兰。同年10月首批女汽车司机韩慧娟、师丽华、 陈秀云登车服务。她们带头敲开了技术工种的大门,为女工登上技术舞台闯出了一条路,随 后出现了女航运员、女测量员、女技术员、女工程师。女职工的劳动门路越来越广,她们的 劳动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1980年,有些企业试行“女职工哺乳期留职休假”的办法,撤销了哺乳室、托儿所,引 起女职工纷纷上访。省总工会牵头与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哈尔滨电力设备制 造厂等14个试行单位进行了调查。这14个单位共有女职工17376人,其中哺乳期女职工1223 人,已实行留职休假的585人,占哺乳期女职工47.8%。休假期从产后到孩子3周岁的有6个 单位,休假到孩子18个月的有8个单位,假期分别发给本人工资的50—75%。有6个单位撤销 了哺乳室、托儿所。这种作法违背了国家保护女职工的法规,侵犯了女职工的权益,使家庭 收入减少,影响家庭正常生活,也增加了社会矛盾,不利于调动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省、市总工会将调查报告送省、市委,引起了各方重视,经工会与有关领导部门协调,问题 得到解决。恢复了被撤销的哺乳室、托儿所,留职休假制度实行自愿原则,不一刀切,保证 职工最低生活水平。此后,放长假的现象虽有,但按自愿原则办事,被放长假的女职工生活 得到了安排。 1983年在中、小企业开始试行承包制,企业内部实行优化组合。在试行中有些企业承包 人将体弱的女职工和孩子妈妈当做“包袱”甩了出来,有的停薪留职;有的对怀孕6个月以 上和有3岁以下幼儿的女职工放了长假,按本人工资50—70%开支;有的被调为辅助工。市 总工会就此调查了10个国营企业,15个集体企业,174个商业服务网点。在调查中,积极宣 传保护女职工的政策、法规,帮助企业安排富余下来的职工,组织女职工学习企业改革政策, 鼓励她们自强自立,为企业扭亏增盈贡献力量。龙江制鞋厂女职工占60%以上,她们奋发图 强,努力生产,1983年上半年就实现产值800万元,扭亏为盈。对个别企业承包人任意裁减 女职工,工会则代表她们依法力争,以维护女职工权益。金属表带厂承包开始,就把40名孩 子妈妈和体弱的女职工甩了出去,厂工会主席刘金波、女工委员袁淑琴敢为女职工说话,在 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使被甩出的女职工回到原车间工作。她们回岗位后,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1985年7月,化工四厂以放长假的名义,将118名孕妇和有6岁以下孩子的女职工全部放假回 家,其中有工人、护士和宣传、纪检干部。她们当中有生产骨干、工作模范,只因为是孕妇 和孩子妈妈,才被一律放了长假。这显然是歧视妇女、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工会一面将情 况反映到有关领导部门,一面动员职工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在化工总公司的关怀下,这个厂 很快把生产搞了上去,放长假的女职工陆续回厂,托儿所也随之恢复。 (二)、平等自主 1946年解放初期,女工与男工的文化水平差别较大,劳动分工、工作职务也因之有差别。 为此,提高女职工的文化水平是维护男女平等权利的首要条件。工会在职工夜校、地区联校、 职工中学校都注意吸收女职工参加学习,为他们创造学习条件,使她们提高文化水平和掌握 技术的能力。1956年大规模扫盲时,市总工会对松江针织厂、食品工厂女职工的文化学习情 况做了调查。两厂有女职工935人,其中有50%是文盲、半文盲,但参加文化学习的只有534 人,其中有281人在文盲班、半文盲班学习。没参加文化学习的401人中,大部分是孩子妈妈 和年龄较大的职工,她们当中大部分是文盲、半文盲。为给这部分女职工创造学习条件,开 办了课外补习班,家庭包教包学班。经过一段学习,脱离了文盲、半文盲状态。这种做法在 全市推广后,收到了较好效果。全总女工部于1956年7月30日转发了哈尔滨市总工会组织女 工学习文化的报告,希望各地工会女工部门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文化学习,为提高女工的技 术水平和参加管理工作创造前提条件。1958年哈尔滨毛织厂从有文化的女工中选拔了73名干 部,担任厂、车间的各种领导职务。60年代后,企业职工主要来自厂办技校和职业中学,男 女职工具有同等学历,文化上的差别逐渐消失,劳动分工、工作职务也不完全以性别为条件 了。 1980年后职工住房条件逐步改善,多数企业制定的住房分配方案,以男职工为主,有的 对特殊困难的女职工也不给分房权。哈尔滨针织厂女职工占57%,而分房方案规定:“以全 民所有制在职男职工和丧偶女职工为主”。结果,在为187户职工分配住房时,只为6户丧偶 女职工分配了住房。这种情况,引起了女职工的普遍不满。市总工会、市妇联根据女职工意 见,于1983年对26个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做了重点调查,发现男女同等待遇的只有6个单位, 有20个单位不同程度的把女职工排斥在外,占77%。对此,调查报告中提出了“分配住房要 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的意见。市委在1984年1月7日向全市各级党组织批转了这个报告, 明确指出:“分配职工住房,女职工享有男职工平等的权利”。此后,许多单位修改了住房 分配方案,改变了歧视女职工的做法。1987年将住房分配男女平等的条文收在《哈尔滨市保 护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的地方法规中。1989年4月,市总工会举办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知识竞赛,向职工和社会宣传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推动企业和职工 守法护法。 1950年《婚姻法》颁布的当年,各级工会组织了各种形式的报告会283次,向17万职工 (其中女职工38300人次)宣传了《婚姻法》。1951年市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对3个区、8个 国营工厂、13个絮行场、14个大专院校、17个机关团体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情况进行了检 查,查出违犯《婚姻法》、侵犯女方平等权利案件149起。1952年,结合处理64起违犯《婚 姻法》案件,进一步在职工中宣传《婚姻法》,有97123人次受到了教育。经过2年的宣传教 育和政法部门严肃执法,职工中自主婚姻明显增多,强迫包办婚姻只有2%,重婚、纳妾、 童婚的陋习基本绝迹,婚后受迫害、虐待的现象很少发生。女职工中“嫁汉嫁汉,穿衣吃饭” 和“逆来顺受,命运注定”的封建思想为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思想所代替。她们高兴的称 《婚姻法》是女职工的幸福法。1953年后对《婚姻法》的宣传工作,主要结合中心任务,在 “三八”节前后进行。1963年后则着重进行计划生育、和睦家庭的宣传。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主要结合晚婚、新事新办、计划生育开展宣传活动。1981 年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向全市发出了《新事新办倡议书》,号召全市职工、妇女、青 年树新风,节俭办婚事。市工人文化宫、工厂企业工人俱乐部积极为职工集体结婚操办婚礼, 1985年有142对职工在工会俱乐部举行集体婚礼。 三、大龄青年婚姻 1983年初,市总工会女工部对哈尔滨锅炉厂、亚麻厂等7个工厂、10所中小学校女职工的婚姻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未婚女职工中,27岁以上的大龄青年较多。在被调查的未婚女职工中,有1114人是27岁以上的大龄女职工,占未婚女职工的35%。其中哈尔滨电影机厂有未婚女职工73人,大龄姑娘就有60人,占82%,哈尔滨轴承厂有30岁以上的未婚女职工73人。在10所中、小学校中,大龄未婚女教师工30人,其中35-40岁的占三分之一。大龄未婚女职工中,有工程师、技术员、医生等职称的大专毕业生较多,占24%。又据对部分工业、商业、学校的统计,共有28岁以上未婚职17 145人,其中女职工5 872人,占82.2%。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既有社会的,也有家庭和个人的。据调查分析,有20%的人是因上山下乡后,不甘心在农村结婚而耽误的,有20%的人因精力集中于事业,埋头钻研而错过或忽视解决终身大事机会的,有35%的人因要求条件不合适,一时难以找到理想的对象而拖下来的,有10%的人因工作或家庭条件关系,找合适的对象有一定难度而受影响;有10%的人因病、因残、因迷信而难找到对象;还有5%的人,因经历坎坷,受过挫折而影响的。市总工会将这一情况报告省总工会和市委后,引起了领导的十分重视,指示市总工会加强这方面工作,帮助大龄职工解决婚姻问题。 在市总工会的积极工作下,各基层工会开始重视大龄职工的婚事。1983年5月5日,哈尔滨锅炉厂工会成立了第一个为大龄青年职工"牵线"、"搭桥"的"红娘"组织。他们对全厂未婚职工登记建卡,按双方条件牵线搭桥,当年在厂内有5对大龄青年结为伉俪。同年5月20日,建成机械厂由车间工会牵头,成立了车间婚姻介绍所。亚麻厂工会在车间建立了"红媒会",将全厂28岁以上的48名大龄姑娘的婚事交"红媒会"帮助解决。与此同时,各工厂、商店、学校的工会,组织关心大龄青年婚姻的热心人,纷纷成立各种"红娘"组织。各区、局工会则相应的建立了"红娘委员会"。市总工会为使这些群众婚姻组织有效的开展工作,在同年秋建立了全市工会系统的"红娘委员会",有组织有领导的在更大的范围内开展为大龄青年的联姻活动,到1984年6月,全市区、局、工厂、商店、学校的工会组织,共建"红娘委员会534个,"红娘"小组3 270个,有万名工会积极分子参加"红娘"队伍,1984年8月,市总工会根据上级工会的指示精神,将市"红娘委员会"改为"红娘工作指导委员会"。12月市总工会和市政府办公厅召开"好红娘表彰会",表彰了244名"好红娘"。 "红娘"组织建立后,对未婚职工进行了普遍登记,建立了卡片档案和信息网络,广泛组织鹊桥联谊活动,文艺、音乐、赛诗、一日游等多种多样的联谊,把各业各厂有各种爱好的大龄青年联在一起,为她 (他)们的交往创造了条件。“红娘”组织还以树立正确恋爱观为题开展讲演和讲座活动,组 织大龄青年座谈讨论,引导她(他)们正确对待婚姻恋爱问题。开办“红娘”学习班,召开 先进“红娘”表彰会,交流“牵线”、“搭桥”的经验,推动工作的开展。1984年6月,全 总在北京召开关心大龄青年婚姻问题经验交流会,哈尔滨市总工会女工部副部长盛秀梅到会 介绍经验。学习了全国各地的经验后,“红娘委员会”的工作更为活跃。1988年12月22日, 市总工会在市工人文化宫成立了婚姻服务指导中心,设工作人员5人,任务是指导全市职工 的婚姻工作,为她(他)们排忧解难办实事。指导中心2年里举办各种活动310次,参加者达 7万人次,接待征婚登记4300人,与征婚者通信、接待来访帮助咨询8000人次;为34600人搭 了桥,有1002人喜结良缘。她(他)们当中绝大多数是大龄青年,也有老年人和残疾人,有 工人、医生、演员、工程师、教授、记者和编辑。有的外国人慕名来信、来访,要求帮助征 婚。为使这项工作开展的更好、更有效,市政府与市总工会拨出专款,引入电子设备,将征 婚人的气质、姿容、简历输入电脑,让人们相互了解的更真实、更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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