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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出台】
    2009年,哈尔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该办法将市区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纳入救助范围,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救助种类,调整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办法规定:将基本医疗救助改为日常救助,救助标准由180元/人年、120元/人年、84元/人年分别提高到200元/人年、140元/人年、100元/人年;将大病救助改为住院救助,由原来按12种大病救助调整为住院救助,并扩大救助范围;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类型分别确定救助标准,最高救助金额可达1万元;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给予参保缴费救助;增加机构救助、慈善救助等一系列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