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地方行政机关 第三章 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伪行政机关(1933-1945年) 第一节 哈尔滨特别市公署(1933年7月-1937年7月) 一、隶属、辖境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入侵东北。1932年2月5日,哈尔滨沦陷。7月1日,伪满政府发布命 令,成立哈尔滨市政筹备处,隶属伪满国务院,负责筹组统一哈尔滨市政工作。市政筹备处 建立后,沦陷前的各市政机关,仍各司其职。1933年7月1日,哈尔滨特别市公署成立,直隶 伪满国务院。辖境包括原哈尔滨特别市政局、滨江市政筹备处、松浦市政局及东省特别区市 政管理局所辖香坊、顾乡屯、八区、新阳等地区。 二、机构、职掌 1933年,哈尔滨特别市公署设总务处、行政处、财务处、工务处及市政府的派出机构: 第一办事处(南岗地区)、第二办事处(滨江市政筹备处及原滨江县辖境)、第三办事处 (松浦地区)。1934年,又增设都市建设局及交通局。同年12月1日,伪满实行新省制,哈尔 滨特别市公署处下设科。1935年11月,撤销第一、二、三办事处,另在道外地区设市公署财 务处道外分处,掌管道外地区的征税事务。 1935—1937年,哈尔滨特别市公署机构设置及职掌:总务处,主管机密、仪式、涉外、 官印保管、法规、诉讼、自治委员会、公文审查、收发及保管、资料翻译及刊物公告、人事 任免奖惩、预算及预算监查等事项。 行政处,主管公用事业、赈灾救恤、消防、社会教育、工商贸易、卫生防疫等事项。 财务处,主管税外收入及税种、税率的审定、都市计划事业及市有财产的管理处分、市 税、市税外收入的征收及审查,以及其他财产的监督事项。 工务处,主管工程、工程契约、物品收入、出纳保管、道路、桥梁、公园、排水、都市 建筑计划、市属房屋修缮、河川、码头等事项。 都市建设局,主管都市建设事业、都市建设预算及决算、都市计划的确立、土地区域的 整理、建筑业许可及取缔、建筑物的设计及施工、都市上下水道设计及施工、都市建设的土 地收买管理处分等事项。 交通局,主管交通运输、票证印刷及管理、电车机动车事故处理、电线路及轨道建设的 改良、车辆及器具的制造修理等事项。 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建立后,同时成立哈尔滨特别市自治会。自治会是伪政权的议事机构, 受哈尔滨特别市市长领导,委员(“满人”13人、日本人3人、波兰人1人、美国人1人、俄 侨3人),由官方选定。自治会的职责是:审议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公布的条例、章程;审议 市办事业的管理和经营办法;审议特别市预决算;审议特别市税捐、使用费和手续费的征收 办法;审议发行公债办法;审议市属财产的设置、管理和处理;审议市有不动产的购入和处 理;审议储备金的设立和管理;审议因经费不足而要停止的事项。哈尔滨特别市自治会委员 长张廷阁,副委员长穆文焕。 1937年,哈尔滨特别市改为滨江省属市后,哈尔滨特别市自治会即行撤销。1938年1月 20日,又设立哈尔滨市咨议会,为市长的咨询机构。咨议会由30名会员组成。其中,日本人 会员15人、“满人”会员12人、无国籍(俄侨)会员2人、朝鲜族会员1人。哈尔滨市咨议会 会长张廷阁。 三、官 员 哈尔滨特别市市长:鲍观澄(1932—1932.8),吕荣寰(1932.8—1934.11),施履 本(1934.11—1937.7)。 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各处、局长:总务处处长佐藤正俊、辋江源纲一;行政处处长郭浚文、 马俊声;财务处处长高恩涛;工务处处长佐藤俊久;都市建设局局长佐藤俊久(兼);交通 局局长马俊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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