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 政权
第二章 道外区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它是根据1979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1979年11月道外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        
    它的主要职能是:领导或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政等重大事项;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事宜。常委会设驻会主任、副主任(人数不等),下设办公室,办理日常工作,1984年又增设了法制办公室、经济办公室、科教办公室,有时还设专职委员。人大常委会历届领导人更迭情况(附表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