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民政劳动

第一章 民政
 
    清末、民国和东北沦陷时期,道外地区的政权机关中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管理民政事务,主要负责社会救济赈灾和慈善事业。人民政权建立后,道外地区的民政工作,在居民与村民委员会建设、行政区划、拥军支前、优待抚恤、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婚丧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