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管 理 第三章 法 规 第四节 供水、供气、供热 供水管理法规 1927年,哈尔滨特别市市政局制订《特别市水楼管理规则》,提交市参 事会通过施行。此规则规定全市共有5处水楼,水楼只供消防、喷洒车、灌溉道旁树木、小 花园用水,不准私售水,水楼吸水机件损坏及时报告市政局修理,用水量按旬汇报。1933年, 日伪政权开始兴建哈尔滨市供水系统。1936年6月1日,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发布《哈尔滨特 别市水道给水条例》,同日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水道给水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全市给水分 为专用给水、共用给水、特别专用给水、票券私用给水和消火给水5种。凡新建、增建、变 更、撤销用水装置,均须向市长呈请批准,并交手续费5元。安装用水设施工程费自理,使 用自来水需征收使用费。 哈尔滨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没有发布供水管理法规。 1949年12月5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上下水道保护条例》,是哈尔滨市解放以后第 一部比较完整和全面的供水管理规章。1955年9月17日市公用局发布《哈尔滨市上下水道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已有水道设备或新建水道与水源设备者,均须事前到公用事业局登记, 废弃时亦须报告。水道设备5米以内不准修盖建筑物,干、支管的安设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分户管及室内设施安装费用由用户负担。1955年10月15日,市公安局、公用局发布《哈尔滨 市消防水源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7月15日,市公安局、建设局发布《哈尔滨市消防水泵 设施暂行管理办法》。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均对消防水源和设施管理作了规定。1965年10月24 日,市建设局公布《哈尔滨市自来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来水设施统由自来水公司 经营管理,由自来水公司审批、检查验收方准使用;居民用水工程费用由房产所有者负责; 修建深井经市建设局审批;不得在供水管道上设泵抽水加压,必须加压要设储水设备;水站 由自来水公司和各城市人民公社共同选定,自来水公司施工,人民公社监督管理。 1968年2月5日,市自来水公司生产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强公用水站服务和管理的暂行办 法》,对公用水站管理提出要求。1973年10月20日,市公安局、城建局公布《哈尔滨市消防 水源设施暂行管理办法》,重申加强消防水源设施管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防止破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10月9日,市革委发布《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的通知》,提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节水意识,实行计划用水,加强设施维修,杜绝 "长流水",按表计量收费及罚款等要求。1980年3月21日,市规划局、公用局发布《关于对城 市住宅工程给水系统设计要求的通知》,规定所有需接通市政供水管线的住宅,四层楼房应 设水箱,五层楼以上的楼房楼下设贮水池、楼上设水箱,自行设泵加压。新建住宅由建设单 位按单元栋口设总水表,并按户设分水表。同年4月24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发布《哈尔滨市 供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供水设施的安装、管理、维修,消防用水管理,公用水站管 理,计量收费,以及奖励与违章处理等内容。1982年12月3日至1987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 先后颁布《哈尔滨市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 法》、《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通知》。主要明确市公用局和市水利局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分 工和管理收费范围。规定市水利局为全市水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 立法、科研和综合协调。市公用局所属的城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除农田灌溉用水 由市水利局负责外)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及收费工作。 至1990年底,全市先后发布供水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1个,废止22个,仍沿用 8个。 供气管理法规 1942年秋,哈尔滨市建成瓦斯(煤气)厂,1944年制定发布全市第一个 《瓦斯管理条例》。 1955年9月17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发布《哈尔滨市公用煤气暂行管理办法》,废止 《瓦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煤气须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登记、批准后,根据城市规划指定 位置进行管线施工;煤气管线5米内不准修盖建筑物;建设资金由用户负担。1956年1月4日, 市煤气公司依据《哈尔滨市公用煤气暂行管理办法》制订发布《公用煤气暂行管理细则》。 1983年2月19日,市政府发布《关于维护煤气、热力管网设施安全的通知》,规定严禁 在煤气、热力管网安全距离内设各种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一切与煤气、热力管道交叉、横 跨的基建工程,要事先联系,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方可施工;在管道上面堆放的物资,影响正 常维护作业的,应无条件搬迁。同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的 通告》,规定液化石油气设施由市公用局统一管理,市公安局、劳动局各负其责,并规定了 使用发证、建设审批、安全教育、人员培训、运送车辆行驶路线等内容。1986年8月15日和 1988年7月27日,市政府先后发布《哈尔滨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液化石 油气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范围、管理部门、建设管理、设备管理、运输管理、贮配管理、 用户管理、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奖励与惩罚等。 至1990年底,全市先后制定发布煤气管理法规、规章10个,废止6个,仍沿用4个。 供热管理法规 1983年2月19日,市政府发布《关于维护煤气、热力管网设施安全的通 知》,规定严禁在煤气、热力管网安全距离内设各种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已建成的要限期 拆除,逾期由市政管理部门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单位或个人负担,或以料抵工;特殊 原因不能拆除的,要取得市公用局同意,报市政府备案。1985年2月27日,市公用局、城建 局、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热力管道管理的通告》,规定全市人民要保护热力管道上的 一切设施,损坏要按价赔偿;热力管道地沟外缘两侧3米以内地面或架空热力管道中心线两 侧6米地面,不准建筑,不准堆放物品、压埋井盖、擅自植树;各种地下管线施工,必须与 热网交叉或并行敷设时,要征得主管部门同意;严禁私自启动拆卸热力阀门,违者罚款,造 成损失按破坏论处;不听劝阻者,按《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989年1月27日发布《哈尔滨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共7章33条,是哈尔滨市第一个集中供热 管理的综合性规章。规定了热网、供热、用热、行业管理以及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至1990年底,全市先后发布供热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个,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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