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政事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清末县衙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建制初,木兰始设正堂衙门。行政官称知县,是一县最高统治者。辅佐知县的行政官有承办处的正、副委员,收发处的委员,税务局的委员、司事、分卡司事等。在县衙内还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股,每股任有正、副司事和正、副书识。知县受呼兰府知府、黑龙江巡抚的统辖。
    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经黑龙江将军奏请,准予出放东兴之荒,隶属于呼兰厅(巴彦县)。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始设东兴镇协领公署。其组织机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