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人事 民政 劳动 第二章 民政 第六节 婚姻登记 1950年,为贯彻《婚姻法》,限制包办和买卖婚姻,保障婚姻自由,县内确定各区由民政助理负责婚姻登记,处理婚姻纠纷。据统计,1950~1985年期间,全县共办理婚姻登记59 250对。其中初婚116 492人,再婚2 008人。经过工作,破镜重圆的469对,办理离婚手续的3 892对,转法院处理的1 697对。1976年以后,为提高人口素质,婚姻登记机关在严格执行法定结婚年龄予以登记的同时,还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积极倡导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统计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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