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根据哈尔滨市经济、政治和社会形势的迅速发展和变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从1949年1O月至1952年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行政机构设置作了较大的调整。1949年10月,成立市合作总联社,1950年3月,撤销市长办公室,合并成立市计划局;5月,市工业局与市商业局商政科合并,成立市工商管理局;9月9日,成立市政府办公室(原秘书处划归办公室领导),10月2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事监察机关"的规定,选举了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12月,成立市人民检察署。
    1951年1月15日,市教育局改为市文教局;5月28日,撤销市计划局,成立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基本建设委员会,7月24日,根据东北人民政府人事部通知,市政府干部处改为市人事局,市政府办公室改为市政府办公厅。
    1952年7月,成立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工业局;10月,成立市建筑工程局(市基本建设委员会的职能、任务,人员编制划归市建筑工程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1952年)(附表)
    随着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增加,对机关行政人员编制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1950年11月,市政府各委、办、局(处)干部共1252人(不含市公安局,下同),整编后增加到1526人,至1951年8月27日,实有人员达到1621人。经过1952年进一步整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关干部编制缩减为1242人。
    1953年,我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哈尔滨市结合实际,编制和实施哈尔滨市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从1953年至1957年,哈尔滨市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经中央或省的批准,又增设新的工作部门。1953年1月24日,遵照东北人民政府指示,成立中国粮食公司哈尔滨市公司,为市人民政府直属单位(6月23日,划归市商业局领导,7月24日,划归市财经委员会领导),4月4日,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政治法律委员会,协助市长指导和协调民政、公安、法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署的工作,6月22日,成立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等项业务。1953年8月1日,哈尔滨市改为中央直辖市后,遵照政务院"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于8月13日成立市统计局,负责搜集、整理、审定,管理全市所辖区域各单位、各部门的统计资料工作,担负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的任务,8月22日,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通知,撤销市文教局,分别成立市教育局、市文化局,1O月,成立市体育运动委员会,12月,成立市文化教育委员会,协助市长掌握、督促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的工作和进展情况,对党的文教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协助市长领导宗教事务、新闻出版及在职干部文化教育工作。
    1954年1月,市计划委员会改称市财政经济委员会,3月4日,成立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市民族事务工作,4月7日,撤销市粮食公司,成立市粮食局,6月7日,市建筑工程局改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掌握全市国营、地方国营工程公司和自营单位基本建设施工力量,加强对各设计与施工单位技术指导,督促按时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中央直辖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1954年6月)(附表)
    1954年6月9日,哈尔滨市改为省辖市并入黑龙江省建制。
    1955年1月,成立市农业局和市公用事业局。
    1955年2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改称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委),其职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市的行政工作,执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省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市人民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3月5日,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对市人委行政工作部门作如下调整:
    1.保留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粮食局、税务局、工业局.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农业局、建筑工程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公用事业局、建设局、统计局、外事处、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
    2.将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市监察局,市人事局改为市人事处,城市建设委员会改称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
    3.撤销市政治法律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4.为协助市长、副市长掌管市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的工作,增设八个办公室:第一(政法)办公室,负责掌管民政、公安、司法、监察、民族事务等工作;第二(文教)办公室,负责掌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工作;第三(工业)办公室(1955年4月13日改为第四办公室),负责掌管工业、劳动等工作;第四(城建)办公室(1955年4月13日改为第三办公室),负责掌管基本建设、房地产、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工作,并指导电业、电信工作;第五(财贸)办公室,负责掌管财政、粮食、税收、商业及银行工作,第六办公室未建;第七(区政、农业)办公室,负责掌管市属区级人民委员会工作及农业工作;第八(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负责掌管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及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
    5.为适应与加强计划、司法工作,成立计划委员会、司法局。
    调整后的市人民委员会机构设置表(1955年3月)(附表)
    1955年5月,按照中央加强对宗教工作领导的通知精神,宗教事务处改为市直属处;6月,撤销工业局,成立第一、第二工业局和手工业管理局,7月,成立市物资供应处。
    1956年3月,市交际处改为市人委直属处,7月30日,撤销市第一(政法)办公室、第二(文教)办公室、第四(工业)办公室、第五(财贸)办公室、第七(区政、农业)办公室。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和经济工作的领导,市人委决定保留城市建设办公室;12月,市人委决定社会福利局改为城市服务局。
    1957年4月,成立市经济工作办公室;恢复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57年底,在1956年整编精简的基础上(1956年8月,市人委直属各部门除市公安局外,定编2954人,比原编制4197人减少1243人),进一步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撤销了城市建设办公室、经济工作办公室和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市城市建设委员会与市建设局合并,保留城市建设委员会名义,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宗教事务处合署办公,保留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处的名义。市人委内部机构一律实行局、科(处)两级制,处科机构减少56个。
    1957年末市人委机构设置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