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计 量 第一章 计量制度 第六节 国际单位制 197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规定:“我国的基本计 量制度是米制(即:公制),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目前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为了 抓好国际单位制的推行工作,1978年国务院成立了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1981年4月7日, 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它包 括国际单位制、其它米制单位和制外单位、市制等部分。为积极做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 方案》的试行和宣传贯彻工作,1980年1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 黑龙江省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的通知》,由副省长李瑞任省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标准计量管理局。1981年5月18日,黑龙江省国际单位制委员会转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方案(试行)》,要求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 直各有关部门大力宣传,积极推广。1981年11月成立了由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 尔滨师范大学的4名教授、讲师组成的国际单位制推行委员会技术组,负责宣讲《方案》, 解答试行中的技术问题。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决定在采用国 际单位制的基础上,推行法定计量单位,进一步统一计量单位制度。命令规定全国的计量单 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同时规定原来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 位,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年。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安排,1986年1月17日在《哈尔滨日报》上发布了《关于实行法定 计量单位的通告》,开始在全市全面实施法定计量单位。9月11日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市商 业委员会、市粮食局联合发出《关于在商业系统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知》。1987年12月16 日,市计量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废除市制杆秤、案秤,更换法定计量 单位杆秤、案秤的通知》。1988年市标准计量局、商委、供销社联合下发《关于液体商品采 用容积计量单位的计价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15日,市标准计量局在《哈尔滨日报》上 正式发布了《关于液体商品采用容积计量单位的通告》。 1989年初,市政府再次发布了在哈尔滨市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要求从1989年 2月起全市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非法定计量单位要废除,违者依法 严肃处理。 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至1990年末,哈尔滨市新生产的衡器、压力表、竹木直尺全部采 用法定计量单位。使用中的所有压力、测力计量标准器122台、压力表27696台、各种衡器械 23828台、量提5386个、竹木直尺2700支、祖压计1081台全部进行了改制。产品技术标准、 技术报告、新闻、出版、教育及商品规格、各种统计报表也已基本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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