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计 量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五节 检定印、证 一、检定印 检定印是证明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在计量器具上加盖的印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自1950年开始,哈尔滨度量衡检定所的检定印标志为“哈”字, 直径为3.5毫米。 1956年10月4日,国家计量局发出《关于一九五七年检定印统一规格和制造问题的通知》, 要求1957年各地度量衡检定机关使用的检定印,一律按照国家计量局拟定的图案样式,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度量衡主管部门制发,所属检定机关使用。检定合格印制成圆形式样,直径 为2、3、4、6、9毫米5种。加盖检定EP的位置根据不同的器具确定。并规定了各省、市、自 治区检定印代号,黑龙江省检定印代号为09, 1964年7月9日,国家科委计量局下发了《关于检定印的制造、保管与使用的规定》。统 一以拉丁字母为地区代号,黑龙江省代号为“Y”。上方第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公历年份末尾 数,“5”表示“1965”,拉丁字母为地区代号。图下方的阿拉伯字数为计量机关代号。检 定合格印分为鉴印(阳文)、烙印(阳文)、喷印(阴文)。根据国家科委计量局的规定, 黑龙江省标准计量局编制了各市(地)县的代号,并统一制做了钳封印,漆封印和凿印下发 执行。 “文化大革命”中检定印的刻制、使用工作一度停止。1971年成立省革命委员会计量管 理处,由省计量管理处重新编制了各地检定代号,并由省统一制做检定印,发到各市(地)、 县执行。检定印的图案按照1964年的式样。1978年成立黑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后,检定印 图案有所改变。 二、检定证书 检定证书是证明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对检定证书未做统一规定,但在有的检定规程中对检定 证书的格式做了规定。随着计量管理工作的加强,检定证书格式逐渐统一。1964年7月9日, 国家科委计量局制发《关于检定证书的印制与填发的规定》,对检定证书的印制与填发做了 统一规定:检定证书适用于经计量机关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规程中规定要发给证书的计量 器具。经检定不合格或无需证明等级或技术规定的计量器具,一律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检 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上的编号由检定机关自行规定,背面填写检定结果,其格式按 照计量器具检定规程中的规定印制。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除检定员签字外,必须有 核验人员和主管人员(科室负责人)的签字和盖章,加盖计量机关的检定专用章以后,方能 生效。检定证书可以根据检定内容的需要增加副页,但需编写页号,并在副页的左上角注明 检定证书的编号,在检定证书的结属处注明原始检定记录的编号。根据以上规定和格式,市 标准计量局根据需要,分别印制了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一直沿用 至1990年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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