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计  量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六节 检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检定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黑龙江省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1957年成立黑龙江省计量管理处后,规定检定收费只限于计量系统外,
计量系统内检定不收费。60年代为支援农业,对农业部门送检的计量器具免收检定费。1962
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黑龙江省计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机构,应
按国家规定收取检定费”。1963年3月,省标准计量局规定了各种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并于
1964年制定了黑龙江省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下发执行,使全省的计量检定收费达到统一。
1974年,根据计量器具检定品种的增加,省计量管理处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重新印发全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