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管  理
第四章 收费罚款
第一节 市政设施

  占挖道路收费 1934年10月1日,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发布《道路占用条例》,首次提
出占用道路收费,规定凡占用道路者每月征收费用16元(伪满币)以内。至1938年,年受理
占用道路4124件,收费金额41843.81元。
  1953年,市区内挖掘道路征收复旧费每平方米单价为:大方石路83000元(旧人民币,
下同)、小方石路95000元、柏油路150000元、乱石路62000元、碎石路46000元、水泥板步
道40000元,复旧费统一由市建设局收取。全市年挖掘道路总面积15675.9平方米,收费总
额270025700元。
  1956年1月5日,市建设局、公安局公布《哈尔滨市道路管理规则》,确定占用道路费征
收标准和挖道修复费征收标准。
  占挖道路费用。1964年前统一由市建设局收取。1964年,市人委批准各区成立市政管理
所,对各区占挖道实施收费。收缴的费用,一部分用于管理人员经费,一部分重新投入道路
维护。1972年,市城建局设立计财科,各区收缴的占挖道费统一送交市城建局,市城建局统
筹后,再以专款划拨给各区。1975年5月2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暂
行办法》,重新确定占挖道收费标准。
  1981年,市区市政管理明确分工,市道桥管理维修处收取市管道路的挖道费,各区市政
管理所收取区管道路的挖道费。1986年2月26日,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占挖道路、地下水资源开采和污水排放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决定从1986年3月1日起,对占道、挖道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占道每日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
一类主干道人行道0.50元;二类主干道人行道及有铺装的一般道路0.30元;无铺装的一般
道路0.20元。挖道修复费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水泥路和柏油路面70元;方石路、碎石路
及铺装的人行道50元;土路20元。1986年11月5日,省建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
于城市建设几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对占道费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同年,市物价局
确定停车场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规定小车每次0.40元,面包车每次0.60元,大客车每次1.00
元。当年收费27194元。1989年,市物价局重新规定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一律为0.50元。
1990年,全市收取占道费6470420.99元,挖道费4949722.4元,停车费162940元。
  损坏道路处罚。1934年10月1日发布的《哈尔滨特别市道路占用条例》规定,凡超占、
超期或破坏道路者处以500元以内罚款。1947年8月7日公布的《哈尔滨特别市陆上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凡损坏道路、桥梁及道路标志者均以法处理。1949年4月7日,市政府发布的
《哈尔滨特别市挖路暂行办法》规定,不经批示挖道路者,除令其补办手续外,并处以复旧费
5倍罚金;过期施工者处以复旧费1倍罚金;施工中不设日夜标志者处以复旧费2倍罚金,发
生事故者依法处理。同年10月28日公布的《哈尔滨市道路、桥梁、河川暂行保护条件》规定,
凡铁轮车、拖拉机等车辆在柏油路面通过;车辆在禁行道通过;在桥上营业、停车、系马;
向河川倾倒垃圾污物等行为处以50公斤以下,25公斤以上高粮米折合市价的罚金。凡在道路
两侧、桥侧岗崖下挖掘黄土、向道路上倾倒污水、垃圾粪尿及豆浆粉汁等,处以25公斤以上
100公斤以下高粮米折合市价的罚金。1956年1月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道路管理规则》规定,
未经核准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或延长核定及范围的,除清除或停工外,视其情节,罚以2-
5倍占用道路费或挖道修复费。个别情节严重者由区公安分局或司法机关处理。不按挖道要
求挖掘,不安设日夜标志,回填不实者,视情节令其停工或者处以挖道费1-3倍罚金。
  1975年5月2日市革委颁布的《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对各种违章占挖道
行为进行规定,要求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未经核准擅自占挖道或超过核准占挖道时间
和范围又未补办手续者,根据情节处以占挖道费2-5倍的罚款;凡在人行道上行驶、放机动
车和畜力车者,依据情节,处以5-20元罚款;凡偷盗、损害、毁坏城市道路设施者,依据情
节按价处以2-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1982年5月1日,实施《哈
尔滨市道路违章暂行罚则》,规定在道路上不按规定堆物和作业的,未经批准摆摊售货或设
置物体妨碍交通的,投掷、遗弃物体妨害交通的,处以10元罚款或没收占道物资;凡违反规
定挖掘道路的,未经批准搭设棚厦或圈地、建房的,处以罚款15元或拘留7天。1985年7月1
日发布《哈尔滨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占道的,处以占道费1-3倍罚款或
没收占道物资;违反规定挖掘道路的,处以道路修复费1-3倍罚款;损坏道路桥梁及附属设
施的,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对无故不交付占、挖道费和设施损失赔偿费的,加以30%
的滞纳金。1990年,全市损坏道路设施罚款收入3000元。
  排水收费 东北沦陷时期,全市排水系统初步形成,开始收取下水道使用费。1933年6
月23日,伪市公署颁布《哈尔滨特别市下水道条例》规定:"1.住宅及号房有浴室及水洗便
所者,每户所住在5人以内者每月收国币1.80元,过此每增加1人递加国币0.36元;仅有浴
室者每户所住在5人以内者每月国币1.40元,过此每增1人递加国币0.28元;仅有水洗便所
者,每户所住在5人以内者每月国币1.20元,过此每增1人递加国币0.24元;浴室及水洗便
所俱无者,每户所住在5人以内者,每月国币0.36元,过此每增1人递加国币0.07元。2.
旅馆附有浴室之客室每室每月国币0.28元;无浴室之客室每室每月国币0.23元。3.医院
收容住院患者在10人以内,每月国币2.50元。4.兵营收容人数在100人以内,每月国币10
元,过此每增10人递加国币0.10元。5.学校收容人数在100人以内者每月国币4.80元,过
此每增10人递加国币0.48元。6.前列1-5项及工场等不宿雇人或从业员每人每月国币0.12
元。7.澡塘营业每户每月放水量在100立方米以内国币13元,过此每放10立方米以内递加国
币1.20元。8.除前项外各营业放流下水者,每户每月放水量在1立方米以内,国币0.13元。
下水道使用费每季度缴纳一次,按月计算,由市公署收取。"1940年,全市下水道费收纳额
310832.37元。
  1948年1月,市政府决定下水道归市自来水厂统一管理,重新规定下水道使用费价格及
计算方法:
  1.住户仅有污水者每人每月40元(东北流通券,下同),备有水冲便所者每人每月80
元,备有浴室者每人每月60元,备有浴室及水冲便所者每人每月100元。每户以4口人为标准
计算,不足4人者按4人计,4人以上,每增1人按上列规定增费。
  2.旅馆征费以室计算。无浴室及水冲便所者每室每月100元,有浴室或水冲便所之一者,
每室每月200元,浴室及水冲便所皆有者,每室每月300元。
  3.收容病人的医院以室计算,每室每月300元,不收容病人的医院以该院工作人员计算,
每室每月150元。
  4.机关、部队及学校,30人以内的每月1000元,100人以内的每月2000元,100人以上
每增10人增加200元。
  5.工厂内职工每人每月20元,特殊放水每立方米30元。
  6.浴塘以放水量计算,每立方米每月30元,浴塘职工每月每人20元。
  7.饭馆按从业人数增加2倍后计算(10人以内者按10人计算),有水冲便所者每人每月
60元,无水冲便所者每人每月40元。
  8.娱乐场所能容500人以上的,每月3000元,每增100人增加600元。
  上列规定按一般情况而定,特殊情况酌情增加或减少。1948年5月1日,下水道使用费又
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9月1日又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
  1962年2月5日,开始由工程处业务科征收排水费,到1965年共收排水费420万元。其后,
排水费征收一直由市排水处负责。
  1977年9月14日颁布《哈尔滨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民排水不收费,此后
一直延用该规定。1984年,国务院提出"城市排水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的政策,开始加强
对排水收费的管理。1986年2月,市政府批准调整排水收费标准,每吨污水排放由0.04元调
整为0.12元。从当年3月1日起执行。1986年10月18日,市市政局公布《哈尔滨市城市排水
设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基建排水每吨0.48元;对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城市污水
排入下水道(北方地区)水质标准》的用户,按每吨污水0.12元收取排水费;污废水排放
量按用户排水口实测数据计算,对尚不具备实测条件的,可暂按上水用量的90%计算;自设
深井地下取水者,按水泵设备能力和抽水时间计算的用水量,以90%核定。
  排水设施使用管理费按月收缴,个别用户可按季收取,有银行帐户的单位,采取托收承
付的办法,无银行帐户的单位由排水收费员直接收取。
  排水罚款 1933年6月23日,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发布《哈尔滨特别市下水道条例》,
规定下水使用费或其它应缴费用不按期缴纳者,未经许可擅自私接者,停止使用。
  1947年11月7日,发布《哈尔滨特别市政府道路桥梁及下水道雨水井暂行保护条例》,
规定向雨水井、视察井中倾倒粪尿及粉汁者,处以5000元(东北流通券,下同)以上50000
元以下罚金;倾倒垃圾及豆浆者,处以2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金;倾倒污水者,处以500元
以上10000元以下罚金。破坏排水设施除令其恢复原状外,处以修复费10倍罚金。窃取排水
公物器材者,处以赔偿费5倍至50倍罚金。
  1977年9月14日,市革委会公布《哈尔滨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造成市政排
水设施损坏的要按价赔偿。1985年,哈尔滨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对故意漏报、少报排
水量的,发现后按应缴水费1-3倍罚款。过期缴费每超过一个月,增缴原水费核定额1-5%的
滞纳金,拒交或偷漏水者,停止向市政管网排水。1986年10月18日公布的《哈尔滨市城市排
水设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污废水排放超过国家水质控制标准者,加收原水费核定额
2-4倍的损害设施附加费;倾倒液化气残液除处以10-50倍罚款外,造成设施损坏的要按价赔
偿,并交公安部门处理。到1990年底,已收取损害设施附加费706511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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