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地方人民政府 第六编 地方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由正、副县长和政府部门组成。县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县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政府部门正职领导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正、副县长任期:十一届3年,十二届2年10个月,十三届、十四届5年。任期内需要调整职务,由县人代会或其常委会任免。1991-2003年,县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共选举县长3人、副县长24人(连任者按1人计)。县政府对全县行政工作实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职能。县长承担全县行政职责。13年间,各届政府顺应国家深入改革、扩大开放形势,把发展国民经济、振兴社会各项事业、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奋斗目标,取得辉煌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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