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政治
第三章 政府
第四节 人民政府
  
    1946年2月6日通河县解放,由人民工作团(民运工作队)组织领导人民群众进行建党、建政、建军工作。同年3月15日召开人民民主大会,正式成立县临时参议会和通河县政府。推选议长、副议长和委员6人,推选县长和行政委员6人,负责主持县政府工作。
    1949年7月4日,按东北行政委员会指令,将县政府改称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2人。
    1955年人民政府改为人民委员会。1967年4月12日"红卫兵"夺权后,通河县人民政府改称为通河县人民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6人。
    1980年县人民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通河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5人。历年县长、副县长任期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