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地理
第三章 人口
第七节 晚婚晚育
     
    1973年本县在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后,大力提倡青年男女晚婚、晚育。晚婚规定:城镇男26周岁,女24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达至以上婚龄男女双方可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书,为合法夫妻关系。并号召育龄夫妇生育做到"晚、稀、少"。
    1984年对晚婚的年龄作了调正,规定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男女凡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够晚婚年龄以后生育的为晚育。凡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城镇职工发给30元奖励费,农村发给一定奖励费鼓励育龄青年晚婚、晚育。1980--1985年女性晚婚情况(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