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年10月-1987年10月) 197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1978)21号文件和龙字(1978)77号文件精神,恢复检察院建制,重新开展了检察业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加强检察工作,同年8月,县检察工作机构设有秘书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1981年,又增设监所检察科。1983年,增设控申科。 检察长 徐殿庆 (1979.10.2-1980.4.30) 副检察长 王 信 (1979.11.26-1984.3.28) 玉守义 (1978.9.20-1987.3.17) 检察长 赫文贵 (1980.4.30-1984.3.28) 副检察长 魏新生 (1982.10.30任) 检察长 王 信 (1984.3.28-1987.3.17) 副检察长 孟严冰 (1984.2任) 孙德福 (1987.3.17-1987.10.26) 检察长 孙德福 (1987.10.26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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