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经济监督检查 清末,清政府为发展实业,先后制定对工商业和市场活动的管理法规,规定违反工商业 法规和市场法规的行为要予以查处。 民国时期,北京政府颁布《商标法》,规定对注册商标的仿冒、欺诈行为要立案查处, 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以保护专用权。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政府在日本侵略者的控制下,对“国防上重要产业”和“国民 经济上重要产业”实行“统制”。1938年始,由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贫乏,伪满洲国 政府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进行了全面控制。当时哈尔滨市为伪满洲国政府实行经济统制的 重点地区,民族工商业活动受到摧残,按伪满《暴利取缔令》规定,一旦违反即被视为经济 犯,由伪市公署警务厅经济治安科予以查处。 哈尔滨解放后,市政府为了适应国计民生和支援解放战争的需要,对不法工商业者和奸 商投机操纵、囤积粮食、哄抬物价及在加工订货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进行了严厉查 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在资本主义工商业中开展了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 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资财、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 从“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哈尔滨市在查处经济违法活动中坚持“以阶级斗 争为纲”,将一般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无证经营商贩和长途贩运以及农民进城出卖自产有余 产品,视为投机倒把行为,实行严打严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哈尔滨市贯彻落实“改革、开放”政策,建立健全了各项工商 行政管理法规。在经济投机违法案件的查处中坚持依法办案,做到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 经营,维护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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