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农副产品价格
第二章 蔬菜、干鲜果品价格
第二节 干鲜果品

  哈尔滨市场销售的干鲜果品主要靠外进。哈尔滨解放前,价格一直由市场调节,随供求
变化上下波动,升降幅度不大。哈尔滨解放后,随着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果品销
量不断增加,成为食品中的主要品种。国家为加强果品价格管理,于1959年将苹果、柑桔、
香蕉价格纳入计划管理范围;1962年,哈尔滨市果品公司成立,主营干鲜果品批发业务。
1958—1960年果品价格基本稳定,每500克苹果、白梨、大枣零售价分别为0.32元、0.35元、
0.50元左右。1961—1962年因农业遭灾,果品价格上涨,1962年与1958年比,苹果、白梨、
大枣价格分别上升65.6%、42.9%、60.0%。1963—1965年果品价格回落,1965年每500
克苹果、白梨、大枣零售价分别为0.46元、0.35元、0.46元。1966—1976年“文化大革
命”期间,物价基本冻结,果品价格变动不大。
  1979年,全国果品经营会议召开后,有计划地开展议购议销。省外和省内地产果品实行
计划收(采)购的品种有:全国供销合作社管的苹果、桔柑、红枣和省管的白瓜籽,这些品
种实行统一收(采)购,统一调拔。议购议销的品种包括省外的各种梨、瓜、柿子、桃、李、
杏及其它鲜果干果,省内产的地产果、松籽、榛籽。议购议销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开展
自营业务,各级果品经营单位在买得进,卖得出,有赔有赚,统算微利的原则下,积极开展
自营业务。二是开展代购代销。哈尔滨市按照全国果品会议的要求,建立专业性的果品贸易
货栈、果品批发市场等十几处。三是产销见面。果品经营部门、城镇果园和零售商店直接挂
钩,果农直接进城推销自己的产品或设置零售网点。果品经营部门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
劣质劣价的原则,执行品质比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对全国或全省范围内调剂的果品,
经营部门在上市季节前公布价格幅度或参考价格,以平衡议购价格的水平。议销价格、调拨
价格、批发价格以进价为基础,加合理商品流通费用,本着有赔有赚,统算微利的原则确定。
对季节性强的鲜果类,果品公司批发部门按市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市物价局批准,确
定批发、零售最高限价,零售部门可以在最高限价内,根据商品质量和供求情况,灵活掌握。
最高的批零差率:各种瓜类为40%,桃、李、杏、软胎梨为35%,各种硬胎梨30%。1980年
苹果产区实行价格“双轨制”,完成计划任务后,允许议购议销。哈尔滨市销售的水果计划
内进货占36%,议价进货占64%,果品价格普遍上升。1981年国家物价局、供销合作社决定
提高辽宁、山东国光苹果的收购、调拨价,辽宁一等国光苹果每500克提高0.02元,山东产
的每500克提高0.01元。还规定苹果完成计划后议价收购,上下浮动幅度辽宁、山东两省最
高、最低不超过计划价格的20%。1981年,平均进价比平价每500克高0.05元。1984年9月,
国家物价局将苹果、柑桔的计划收购改为自由购销,放开苹果、柑桔销售价格,由经营单位
自行定价。
  1987年,国家物价局下发《关于加强秋苹果、柑桔等价格管理的补充通知》,对果品实
行“大管小活”的办法,即对秋苹果、柑桔、白梨、香蕉、西瓜等五大品种实行按统一的作
价办法,批发价格按正常进货价格加实际运杂费,规定损耗和综合差率为15%。秋苹果、柑
桔、暖白梨在此基础上可上浮5%,香蕉、西瓜可上浮10%,下浮不限。零售价按批发价加
规定差率计算,秋苹果25%,柑桔、梨、香蕉30%,西瓜50%。1988年鲜果产区价格大幅度
上涨,哈尔滨市销价上升幅度也较大。为保持水果价格基本稳定,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加强
水果价格管理的通知》。1989年哈尔滨市对苹果、桔柑等果品价格实行降价或限价销售。秋
苹果、柑桔、暖白梨、香蕉的综合差率由15%降为14%,柑桔、白梨、香蕉的批零差率由
30%降为28%。直至1990年价格没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