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农副产品价格 第三章 肉、禽、蛋、水产品价格 第二节 水产品 民国期间,哈尔滨市场出售的水产品主要是松花江及其支流的淡水鱼,也有外进的少量 海鱼。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1917年,松花江产鲤鱼每500克0.2元(银元,下同), 白鱼、鲫鱼为0.1元左右。1925年,江边鱼船售鲤鱼每500克0.07—0.08元,上等鲫花、 鳌花、鳊花鱼为0.15元。1926年,鲤鱼每500克0.10元,胖头鱼0.05元。1927年黄花鱼每 500克0.30元,大胖头鱼0.20元,白鱼、鲫鱼、鲢鱼0.20元。1928年鱼类产量较大,价格 低廉,黄花鱼每500克0.10元。1930年活鲤鱼每500克0.15元,杂鱼0.10元。哈尔滨沦陷 初期,日伪在哈尔滨建立中央批发市场,并颁布“中央批发市场法”,对水产品严加控制。 1932年,每条0.5千克以上的鲤鱼,每500克零售价为0.195元(伪满币,下同)。后虽有 波动,但基本稳定,1934—1936年,每500克鲤鱼零售价分别为0.19元、0.16元、0.19元, 黄花鱼为0.213元、0.24元、0.30元。1937年7月25日,日伪政府颁布了“七·二五价格 停止令”,规定除鲜鱼价格不冻结外,水产品加工一律实行停止价格,自销价格由兴农株式 会社统一制定,交伪满洲国经济部审定。每500克鲤鱼0.39元、鲫鱼0.35元、黄花鱼0.35 元、草鱼0.26元。1941年9月,每500克鲤鱼0.347元、黄花鱼0.28元。 哈尔滨解放初期,水产品恢复了自由交易形式,买卖双方议定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后,为有效地稳定市场物价,限制非法投机,水产品零售价格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报公 布,商品质量、规格低于规定的标准时,其价格适当降低,不得变相提价。公布的价格如需 变动时,可提请市工商局再行议价,不得擅自变动。1950年,每500克黄花鱼为1.9万元 (东北地方流通券,下同),鲤鱼(规格一斤以上)2.47万元。1955年每500克黄花鱼0.43 元(新人民币,下同),鲤鱼0.50元。1956年,哈尔滨市水产供销公司成立,并按照“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水产品价格纳入国家计划。根据中央对整个市场物价提出 “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稳定物价”的方针,黑龙江省对江鱼主要产区规定了最高和最低的收 购价格及销售价格。主要品种的批发价和零售价格由省统一控制,根据产销情况,以国营牌 价为中心,评定自由市场价格,牌、市差价幅度一般不超过10%。1957年4月,鉴于上年淡 水鱼经营环节较多、差价大,收购价较低以及省外海产品减产,价格上升,影响省内各地淡 水鱼价格水平等情况,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对省内水产品价格采取了冻结措施,水产品价格 相对稳定。1960年,黑龙江省规定哈尔滨等6个城市明水渔期江鱼购销价格稳定在1958年水 平不动,冻水渔期江鱼购销价格也稳定在1958年水平,与明水渔期价格相同。1961年,哈尔 滨市江鱼的一些主要品种收购价格、销售价格均比1960年上涨14.36%。 1960—1962年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市场价格高出规定价格10倍左右。1963年,水产品货 源好转,价格回落。同年6月和8月,黑龙江省先后两次下调海产品、淡水鱼的批发、零售价 格。同时对江鱼实行议购议销。1964年,黑龙江省水产供销公司规定水产品集市贸易平价、 议价结合,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国家牌价的30%。对于大、好、少的品种,在完成国家收购任 务后,允许国营商业开展议价经营,其价格可超过正常价格的20%。 1965年,哈尔滨市水产供销公司对明水渔期鱼价作出相应规定,主要是:(1)产地交 换的价格。城市公司到产地公司取货的,可执行产地的调拨价;到国营农、渔场取货的,可 执行当地的收购价。(2)城市销售价格。凡由生产、经销单位向销地送货者,一律执行到 货地点的收购价,没有收购价的城市,可按当地批发价回扣10%作为收购价。(3)城市供 应县的价格可以执行批发价。(4)为促进活鱼生产,对活鱼收购价格,由原规定加15%改 为加20—25%,但销价不动。(5)零售价一日三行的机动幅度,黑龙江省规定为5—10%。 为避免同质同类商品不同价的现象,可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固定的幅度,但必须切实防 止畅销时一价到底的做法。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哈尔滨市水产品价格基本处于冻结状态,与1965年相比, 多数品种价格略低,个别品种有所上升,经营部门亏损由政府给予政策性补贴。 1979年,水产品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淡、海水鱼价格普遍上调,鲤鱼提高55%、杂鱼提 高30%、大马哈鱼提高32.7%、海水鱼提高28%,并对部分水产品实行议购议销。1982年, 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规定一、二类农副产品,非经国务院批准,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自行提价,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之前,不许议价成交或到集市出售。 到三类农副产品集中产区进行采购的单位,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统一管理,统 一分配货源,不准哄抬物价。 1983年,为争取货源,搞活市场,改善水产品供应状况,市物价局取消对海、淡水鱼最 高限价。市水产公司从外地采购的海、淡水鱼(包括其产品),本着有盈有亏,统算微利的 原则安排价格,灵活掌握。水产品由原规定属二类物资的21个品种减少到8种,即鲤鱼、黄 花鱼、鲅鱼、鲳鱼、带鱼、乌鱼、大虾、海参,其余全部议购议销。取消派购和靠计划调拨 的做法,改为下达指导性计划。1984年开始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对淡水鱼的主要品种, 规定指导性收购价格,采取浮动价、协商议价等多种形式,根据市场供求进行引导和管理。 鲳鱼、带鱼、鲤鱼、鲢鱼、草鱼价格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上浮幅度超过10%时,必 须报请省水产总公司批准。1985年,水产品划为三类,市物价局对鲤鱼、草鱼、鲢鱼、带鱼、 鲳鱼、鲅鱼6个大宗品种实行指导价格,按规定的作价办法作价。4—9月,鲜冻鱼批发价每 500克1.00元以下的批零差率由25%扩大为30%(明太鱼除外),批发价1.00元以上的由 20%扩大为25%。10月至次年3月,鲜、冻鱼批发价每500克1.00元以下的批零差率由夏季的 30%调整为25%(明太鱼除外),批发价每500克1.00元以上的批零差率由夏季的25%调整 为20%。 1986年11月28日,市物价局制定了议价水产品价格管理办法。作价办法为:除明太鱼执 行计划价格外,带鱼、鲳鱼、鲅鱼、鲤鱼、胖头、草鱼等6个大宗品种的批发价实行指导价 格,进价加直接费用(包括运杂费、包装费和5%的运输损耗)和13%综合差率,根据供求 情况最高可上浮10%,下浮不限。零售价格:冬季(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批发价格每千 克2.00元以下的批零差率为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批零差率为25%。1987年 和1988年水产品销售均按此办法制定价格。 1989年,为实施“383工程”,市物价局决定对水产品采取降价以及降低差率的措施, 即批发部门的进销综合差率降低1%,批零差率降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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