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劳务收费

  民国时期,劳务收费价格多是历史的延续和业者自定,涨落幅度不大。哈尔滨沦陷后,
日伪政府对一些劳务收费实行管制,有的由“公会”性质的行业团体实行“公定”,如教育
收费、电汽车票价、医疗收费、自来水收费等。
  哈尔滨解放后,特别是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劳务收费逐步实行国家
管理,政府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依据服务成本、利润和税金,制定收费标准或确定收费
办法。1958—1978年,各项劳务收费标准虽然有些上升,但总体上升幅度不大,与工农业产
品价格相比,仍然偏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价格改革不断深入,工农业产品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各项劳
务收费项目成本亦增加。1985年后,为理顺各项收费价格,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哈尔滨市对
理发、浴池、电汽车、自来水、管道煤气、居民用电、学杂费、医疗费等主要收费项目价格
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