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统]黑龙江志略
卷三 官制
          卷三 官制
    黑龙江省最初各城分设旗官,纯系军政制度。自同光以后,民事日繁,迭次设官增制,渐进而为民政制度。洎光绪三十三年改建行省,设东三省总督,兼管将军事务。以黑龙江将军政设巡抚,兼副都统衔行政官制,组织益增完备。迩值提前预备宪政,司法官制已于宣统元年先设省会各级审判、检察厅,呼兰、绥化两属预定本年将地方初级审判一并成立。以江省榛莽初辟之地,行政、司法权限渐次分明,与立宪程度为近,故分列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