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城区建设 第一章 市政建设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58年11月,机电人民公社成立后,市政建设工作按照市、区管理范围的分工设立相应机构。1960年区只设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和道路清扫的管理机构。1966~1972年,区级市政建设管理权限扩大,纳入了房产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植物园、动物园、苗圃管理等工作。1973年以后,管理机构和职能缩小,"文化大革命"期间纳入的管理范围重新划出。1984年以后,市向区下放部分管理权限,区级机构未作较大调整。1988年,区级管理的范围和职能是:区管道路的建设与维修;下排水管道的建设、维修、管理;区属公园、绿地的绿化、彩化管理;马家沟、信义沟动力区段的整修、管理;市容、卫生管理;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等。公私房产管理,供水、供电、供热、供煤气等统归市级管理。根据上述分工,1988年区属市政管理机构有市政建设管理局、市容卫生环境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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