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工业 第十九章 电力工业 第三节 供用电 自1919年(民国8年)到1928年(民国17年),县境内各发电厂只能供各电厂所在地居民夜间照明用电,不能供动力用电。共有电灯10 500盏,灯泡多为25瓦和16瓦。到1945年光复时,全县仅存发电厂两座,发电能力仅为250千瓦,居民照明供电亦下降。 县民主政府接管后,经过新建和扩建,提高了发电能力,基本保证了尚志、一面坡、苇河等地的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 1960年以后,由于国电输入和小水电的建设,全县用电普及率和用电量逐年提高。1985年,全县有供电所20个,县境内22个乡镇的700多个自然屯全部供电。1967年,全县用电量830万千瓦小时;1985年,全县用电量达8 775万千瓦小时。全县几个年度用电情况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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