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劳动工资
第一章 工资制度
第二节 工薪制

  一、公营企业实物工薪制
  哈尔滨解放初期,工资制度比较混乱。一些国、公营企业开始制定工薪标准,实行实物
工薪制;机关、学校和国、公营企业中的老解放区干部继续实行供给制;新参加工作的干部,
一部分实行供给制,一部分实行实物工薪制;留用的公教人员保留原薪;大多数私营企业仍
沿袭雇佣工薪制。
  1948年1月20日市委发布《战时劳动法(草案)》中规定:公营企业中职工的工资,由
东北行政委员会、哈尔滨特别市政府统一规定;私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企业中职工的
工资,由职工(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主签订集体合同规定;做到同工同酬,不得拖欠工资。
6月1日,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市政府发布《公营企业、机关、学校战时工薪标准暂行办
法》,实行以工薪分为计算单位的实物工薪制。由市东兴公司(粮食公司)按职工家属人口
供给应购得的粮油、盐、布等基本生活用品,不足部分由各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发给实物
或按月平均市价折算发给货币。实际计算以2等高粱米、解放布、豆油、粒盐、中等煤和木
为标准,计算单位确定为“分”。每分值等于高粱米0.8公斤、布0.02米、油0.0125公
斤、盐0.0125公斤、煤1.2公斤、木0.5公斤。公营企业中轻工业工薪标准:1等101—
125分,2等86—100分,3等71—85分,4等56—70分,5等40—55分。重工业或妨害身体健康
的化学工业工人待遇,按轻工业工薪标准每等提高5分。为适当照顾精通专门知识及具有高
等技术的工程师、大学教授、医生等,按重工业工薪标准第2等起分,按等增加技术津贴1/3
—2/3。凡能按件计算工薪的,一律实行计件工薪制。学徒待遇每月不得少于工人最低工薪
的75%。
  东北行政委员会于1948年11月发布修订后的《公营企业工薪标准》,提高工薪分值含量
和工薪标准,仍规定公营企业职工工薪以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为计算标准。计算工
薪单位用“分”,每月公布物价和分值,按职工工薪分数折合货币支付,不直接支付实物。
工薪等级为十一等三十三级(等外三级)。各企业职工每月最低工薪不少于60分,学徒不少
于35分,技术人员不少于75分,业务管理人员(企业各级负责人)不少于100分。业务管理
人员、大企业负责人及高级技术人员,每月最高300分,企业职员、技术最好的工人,每月
最高180分。
  东北行政委员会于1949年1月下发《执行公营企业工薪标准修正指示的补充说明》,公
营企业战时试行工薪等级表改为十三等三十九级(等外五级),最高为一等一级630分,最
低等外五级40分。
  东北工业部工薪审核委员会于1949年1月12日对公营企业职工工薪等级执行办法作出具
体规定。根据新表格要求,对一般工人和普通职员以新旧两表对照,按原有等级增加10分。
1950年2—7月,哈尔滨市公营企业职工及机关公教人员14264人按新、旧工薪标准等级调整
工薪分,平均提高35.4%。
  东北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发出公营企业职工实行八级工资制的指示,提高工人最低工
资标准。轻工业工人每月最低75分,最高225分;重工业工人每月最低90分,最高270分;技
术人员执行二十三级,每月最低100分,最高1100分。哈尔滨市从7月份开始,在部分公营企
业中进行八级工资制试点,10月份在全市公营企业中实行。
  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于1951年2月规定,每个工资分的实物含量为:混合粮0.5
公斤、白细布0.3米、豆油0.02公斤、海盐0.02公斤、煤2.5公斤。这个规定执行到1956年。
  二、私营企业实物工薪制
  哈尔滨解放后,部分私营企业劳资双方订立契约实行分红制,其余企业仍实行工薪制。
1948年,私营企业按照《战时劳动法(草案)》规定,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实物工薪制。
1949年9月10日,市政府发布《处理劳动争议暂行办法》和《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
体合同暂行办法》,对工薪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各行业根据生产特点和经济情况,又重新分
别签订集体合同,把工薪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
  印刷业集体合同规定:实行实物工分月薪制,每月开支2次,按市政府公布的私营企业
分值计算,假日提前发给。职工工薪按营业情况和个人技术水平、劳动态度等规定为:石印
技术工(包括铸字)110—200分,铅印技术90—170分,有特殊技术或担当重要职务的职工
及勤杂人员工薪,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学徒入厂时25分,经半年考核后,根据技术评定分
数。工人担任厂长、部长、组长及职工兼任校对的职务津贴,根据各厂规模大小和责任轻重
协商解决。类似印刷业的合同还有铁工业、理发业等。
  私营麻绳业劳资集体合同规定:工人实行计件工薪制,按麻绳产量付给工薪。学徒期限
2年,入厂时为30分,以后按本人技术水平和工作成绩由劳资双方协商评定。勤杂人员一般
为80—120分。每公休日开工薪一次,因特殊情况不得已而拖欠时,须取得劳方同意,最多
不得超过半个月。
  私营企业开始实行实物工薪制时,企业或行业自行到市场调查价格,劳资双方协商确定
工薪分值,按分值计算工薪,致使工薪分实物含量和标准各家互不相同。1949年4月,市职
工总会召开铁工业、印刷业劳资协商会议,决定由市职工总会劳保部每月公布一次分值。随
后,制材业也执行这个分值。其他行业依旧自行调查市场价格和自行协商确定分值。私营企
业之间分值不统一,私营企业分值高于公营企业分值。
  1950年6月,哈尔滨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决议,由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
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到市场调查分值内容的物价,市政府统一公布私营企业工薪分值。到1951
年4月,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工资分值大致平衡,市政府下令私营企业统一执行国营企业工
资分值。
  三、建筑企业实物工资制
  东北人民政府于1951年1月9日发布《建筑工人工资的规定》。哈尔滨市建筑工人中的一
般大工(技术工人,包括木工、瓦工、水暖工、电工、石工、架子工)每工日14分,中间工
(半技术工人,包括水泥工、打桩工等)每工日9分;小工(无技术工、杂工)每工日6分。
  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于1952年4月对建筑工人工资标准又作出新规定。工人工
资等级最高为一级,最低为八级,哈尔滨等北满地区日工资一级22分,八级8分。学徒在施
工期间日工资8、7、6分,实行月工资的学徒按重工业学徒待遇执行。砖瓦窑业工人执行八
级工资标准:北满地区一级日工资18分,八级日工资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