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第六篇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20世纪初,伴随着哈尔滨市近代工商企业的兴起,生产经营和冬季取暖开始使用锅炉和 压力容器。东北沦陷时期,伪政府有关部门也曾行文发布对锅炉制造和使用进行安全管理, 但未能形成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解放以后,市劳动局为避免锅炉在使用中出现事故,确保 生产和劳动者的安全,最初着重抓在用锅炉的检修,并逐步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掌管锅炉 报废事宜,负责处理事故以及对锅炉工、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完善锅炉制造和安装的管理 制度。市劳动局于1963年成立锅炉安全监察处,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负责对锅炉制造单位 和安装企业审批。禁止、取缔非定点企业制造和安装锅炉。1978年开始,加强锅炉用水处理 管理,培训水处理工作人员,进行水质化验,建立专业和群众相结合的锅炉检验队伍。1985 年,开展先进锅炉房等评比、表彰活动。随后发布安全监察工作实施细则,使锅炉和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步入依法管理轨道。 从1982年起,对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和生产蒸压釜等压力容器的企业,实行驻厂 监督检验,加强对司炉工、焊工等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倡导和推广锅炉设备技术革新, 把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检验科研工作推向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