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建置
第三章 行政区划
第二节 民国时期
     
    民国2~19年(1913年~1930年)沿清制仍划六个行政区。民国8年(1914年)备区设保董、甲长。民国16年(1927年)六个区改以数序排列区名,区长改称乡长。县行政区名、主要村屯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