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公安 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其是否批捕或起诉,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县检察院单独设机构后,即严格掌管审查批捕和侦察监督工作。从1955年10月到196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犯1016人,经审查批捕820人,不捕180人,退回补充侦察16人,共受理起诉案记893人,经审查,起诉834人,不起诉41人,免予起诉7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5人,未结6人,1982年至1985年共受理报捕案犯770件,经审定批捕689人,不捕2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l件,公安机关撤回34件。共受理案犯662件963人,经审查,起诉563件796人,免诉42件72人,不起诉6件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46件77人,公安机关撤回5件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