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公安 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文化大革命"前,县检察院的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均包括在一般监督工作之中,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自办侦察案件。法纪检察工作的范围是: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责任。1955年10月至1965年,共受理自办自侦案件(包括经济、法纪)93件,立案35件,起诉34人,免予起诉2人,受理人民来访85人次,人民来信1153件。1979年至1981年,共受理法纪案件28件,立案28件,起诉10件,不起诉11件,结案21件。受理人民来访393人次,查办284件。1982年到1985年,共受理法纪案件33起,立案7件,起诉1件,不起诉4件,结案5件。接待人民来访284人次,查办7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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