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公安 司法
第三章 法院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置刑事审判宪,始设审判员、书记员、法警。1957年增设审判组长,助审员。1973年置庭长,1980年10月又增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1985年有7人,主要审理检察部门起诉的杀人、放火、投毒、爆炸、抢劫、盗窃等案件和人民法院自行受理的妨害家庭、侵犯人权、买卖婚姻、虐待妇女等案件。1949-1965年共审理刑事案件3894件,1966-1979年共审理763件,1980-1985年共审理899件。
    1983-1985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中,受理检察部门起诉的刑事案件579人,其中判处死刑31人,死缓9人,无期徒刑10人,10年以下徒刑507人,11年以上徒刑2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