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公安 司法
第三章 法院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置民事审判庭,初置审判员、书记员、法警。1957年增置审判组长,助审员。1969年后民事审判职权由审判组行使。1973年10月置庭长。1979年10月又改置庭长(审判员)、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1985年有8人。主要审理婚姻纠纷,财产继承,抚养,赡养等案件。
    从1949年到1985年共审理各种民事案件3599件,其中离婚案件2185件,离婚后生活费案件65件,抚养案件100件,赡养案件72件,房屋案件89件,债务案件246件,赔偿案件386件,继承案件44件,财产案件43件,其他案件465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